各相关排污单位:
大家好!当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请不要忘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事业环保主体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依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要求,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开展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工作
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并做好存档备查;同时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编制本单位的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生态环境部公开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培训视频”对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填报做了细致讲解,持证单位可自行下载学习,网址为https://pan.baidu.com/s/1qgFT6VrEIscOibouR5IFlw,提取码为bx4i,按照要求完成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的填报、编制和公开。
二、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记录备查
按照有关规定,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持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以登录“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zxjc.sthj.tj.gov.cn:8888/PollutionMonitor-tj/index.do),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监测信息。
三、主动公开排污许可信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及时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副本的规定。
四、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或延续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申请,提交变更事项材料,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按照有关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属辖区核发排污许可部门提出申请。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其它未尽事宜,以相关规定为准;若国家或我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