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环气候〔2020〕110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16生效日期:2020-12-16

  http://sthj.tj.gov.cn/ZWGK4828/ZCWJ6738/sthjjwj/202012/t20201231_5263663.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为持续完善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和推动年度履约,稳步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现就津环气侯〔2020〕 109号文发布的纳入企业,将2020年度配额安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额分配方法

  2020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历史强度法

  电力热力行业(含发电、热电联产、供热企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1.电力热力行业配额计算公式

  发电企业配额=2020年发电量×2019年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热电联产企业配额=(2020年发电量×2019年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碳排放量+2020年供热量×2019年单位供热量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供热企业配额=2020年供热面积×2019年单位供热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电力热力行业控排系数详见附件1。

  2.建材、造纸行业配额计算公式

  建材、造纸行业企业配额=2020年产品产量×2019年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控排系数

  建材、造纸行业控排系数为0.98。

  (二)历史排放法

  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配额=排放基数×控排系数

  2020年度排放基数为2019年度排放量,控排系数为0.98。

  二、配额发放

  (一)配额发放程序

  2020年度配额分两次发放。第一批次预配额按照纳入企业2019年度履约排放量的50%确定。补充配额待2020年度碳核查工作结束后,综合考虑第一批次配额发放量、配额核定量、配额调整量等,多退少补进行核发。

  (二)配额核定

  电力热力行业、建材行业、造纸行业企业根据2020年实际产品产量核定;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行业企业根据2020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比例核定,核定比例见附件2。

  (三)配额调整

  原则上不接受配额调整,确因产品产出增长造成当年配额缺口较大且为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作出积极贡献的,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纳入企业可申请配额调整,符合配额调整条件且通过第三方核查的纳入企业可获得调整配额。

  因启用新增生产设施产生排放的纳入企业,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排放量,也不再发放新增设施配额。

  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或新增设施,若基准年生产不足6个月,履约年正常生产,可以提出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配额调整对照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一)利用抵消机制,根据现阶段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且引入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至少50%来自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经天津市地方主管部门备案的本市林业碳汇项目视同于京津冀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二)履约期内列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纳入企业,执行全国碳市场相关规定,不再承担试点履约责任,对其获得的试点配额予以注销。

  (三)鼓励纳入企业积极进入市场,参与配额交易流转,进一步提高配额管理能力,并配合完成国家碳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附件:1.电力热力行业控排系数

  2.核定比例对照表

  3.配额调整对照表

2020年12月16日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