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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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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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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人社通〔2020〕221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0-11-26生效日期:2020-11-26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14日修订)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26日

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4日修订)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备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第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执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职工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结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第七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更换。

  第八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二)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
  (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
  (五)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须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进行选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配置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实施后,《甘肃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甘人社通〔2014〕4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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