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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函(已废止)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函(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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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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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环规字〔2020〕4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1-23生效日期:2020-11-2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7月10日被《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环规字〔2023〕1号、中环〔2023〕106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业经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发给你们,请执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号)中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行和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联系。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3日

  (联系人:许洁 联系电话:88361109)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属于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类的:

  (1)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的,处罚款5万-7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万-4万。

  (2)提供关键性假信息的,处罚款7万-10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万-5万。

  (3)伪造现场或证据的,处罚款10万-14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万-7万。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14万-20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7万-10万。

  2.属于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类的:

  (1)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的,处罚款5万-7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万-4万。

  (2)迟滞超过半小时的,处罚款7万-10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4万-6万。

  (3)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的,处罚款10万-13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6万-7万。

  (4)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的,处罚款13万-16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7万-9万。

  (5)暴力抗法;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16万-20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9万-10万。

  二、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固体废物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的,处5万-8万元罚款;未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信息的,处8万-12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2万-16万元罚款。

  2.固体废物已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的,处9万-12万元罚款;未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信息的,处12万-16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6万-20万元罚款。

  三、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有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但未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未超标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污染物排放数据出现超标的,处20万-4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60万元罚款。

  2.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未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80万元罚款。

  3.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的,处70万-9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90万-100万元罚款。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仅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产生危险废物的,处20万-4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60万元罚款。

  2.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已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仅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30万-40万元罚款;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产生危险废物的,处40万-6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0万-100万元罚款。

  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主体工程尚未全部建成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主体已全部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使用,处20万-40万元罚款;主体已全部建成且已投入运行使用,处40万-6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0万-80万元罚款。

  2.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主体工程尚未全部建成的,处30万-40万元罚款;主体已全部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使用,处40万-60万元罚款;主体已全部建成且已投入运行使用,处60万-8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0万-100万元罚款。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下(含10吨)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上50吨以下(含50吨)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

  3.涉及固体废物5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4.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含500吨)的,处70万-90万元罚款;

  5.涉及固体废物500吨以上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90万-100万元罚款。

  七、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下(含10吨)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上50吨以下(含50吨)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

  3.涉及固体废物5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4.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含500吨)的,处70万-90万元罚款;

  5.涉及固体废物500吨以上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90万-100万元罚款。

  八、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在30吨以下的(含30吨),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2倍的罚款;

  2.涉及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在30吨以上的,处所需处置费用倍2倍-2.5倍的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所需处置费用2.5倍-3倍的罚款;

  4.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处罚款10万元。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固体废物未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的,处5万-7万元罚款;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处7万-1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2万元罚款。

  2.固体废物已造成污染环境后果的: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的,处12万-14万元罚款;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处14万-17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7万-20万元罚款。

  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下(含10吨)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上50吨以下(含50吨)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

  3.涉及固体废物5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4.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含500吨)的,处70万-90万元罚款;

  5.涉及固体废物500吨以上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90万-100万元罚款。

  十一、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已采取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下(含10吨)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处20万-30万元罚款;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的,处30万-4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50万元罚款。

  2.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下(含10吨)的,处30万-40万元罚款;涉及固体废物1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处40万-50万元罚款;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的,处50万-6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0万-100万元罚款。

  十二、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2.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的排污单位: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100万元罚款。

  十三、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属于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的,处3万元以下(含3万元)罚款;

  2.属于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报告书类项目),处3万-5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十四、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符合环境功能规(区)划的,处罚款20万-40万;

  2.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区)划,位于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环境敏感区域外的,处罚款40万-60万;

  3.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区)划,位于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处罚款60万-80万;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罚款80万-100万。

  十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危险废物设施、场所部分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危险废物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罚款10万-30万元;危险废物已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罚款30万-5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2.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全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危险废物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罚款30万-50万元;危险废物已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罚款50万-7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100万元罚款;

  十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已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危险废物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罚款10万-30万元;危险废物已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罚款30万-5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2.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也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危险废物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罚款30万-50万元;危险废物已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罚款50万-7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100万元罚款;

  十七、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30吨以下(含30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3.5倍的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30吨以上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4倍的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所需处置费用4倍-5倍的罚款;

  4.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二十万元。

  十八、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危险废物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3.5倍的罚款;

  2.危险废物已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4倍的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所需处置费用4倍-5倍的罚款;

  4.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二十万元。

  十九、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危险废物10吨以下(含10吨)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10吨以上50吨以下(含50吨)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

  3.涉及危险废物5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4.涉及危险废物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含500吨)的,处70万-90万元罚款;

  5.涉及危险废物500吨以上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90万-100万元罚款。

  二十、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危险废物50吨以下(含50吨):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已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50吨以上: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已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100万元罚款。

  二十一、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危险废物50吨以下(含50吨):未造成危险后果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已造成危险后果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50吨以上:未造成危险后果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已造成危险后果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100万元罚款。

  二十二、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危险废物50吨以下(含50吨):未造成危险后果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已造成危险后果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50吨以上:未造成危险后果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已造成危险后果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100万元罚款。

  二十三、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未经消除污染处理而转作他用后,尚未造成危险后果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未经消除污染处理而转作他用后,已造成危险后果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100万元罚款。

  二十四、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危险废物量在30吨以下(含30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3.5倍的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量在30吨以上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4倍的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所需处置费用4倍-5倍的罚款;

  4.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二十万元。

  二十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涉及危险废物量在30吨以下(含30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3.5倍的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量在30吨以上的,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4倍的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所需处置费用4倍-5倍的罚款;

  4.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二十万元。

  二十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危险废物只涉及一种危险特性的:

  2.未发生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处罚款10万-30万元;已发生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处罚款30万-5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

  3.危险废物涉及二种以上(含二种)危险特性的:

  未发生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处罚款30万-50万元;已发生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处罚款50万-7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100万元罚款。

  二十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作罚款处罚的,参照下列标准裁量:

  1.危险废物未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70万元罚款。

  2.危险废物已造成危险后果或污染后果的: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未如实记录的,处30万-50万元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0万-100万元罚款。

  二十八、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造成污染后果或危险后果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1.5倍的罚款;

  2.已造成污染后果或危险后果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5倍-2倍的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3倍的罚款。

  二十九、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涉及危险废物100吨以下(含100吨)的: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100万-15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20万元罚款。

  (2)已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150万-2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万-30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200万-25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万-40万元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含500吨)的: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150万-2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万-40万元罚款。

  (2)已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200万-25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0万-50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250万-3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万-60万元罚款。

  3.涉及危险废物500吨以上的: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200万-25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60万-70万元罚款。

  (2)已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250万-3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70万-80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300万-5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0万-100万元罚款。

  三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涉及危险废物100吨以下(含100吨)的: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50万-7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10万元罚款。

  (2)已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70万-9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15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90万-11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20万元罚款。

  2.涉及危险废物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含500吨)的: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70万-9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5万-20万元罚款。

  (2)已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90万-11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万-25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110万-13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5万-30万元罚款。

  3.涉及危险废物500吨以上的:

  (1)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130万-15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万-35万元罚款。

  (2)已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处150万-17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5万-40万元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170万-2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0万-50万元罚款。

  三十一、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造成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倍-1.5倍处以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5倍-2倍处以罚款。

  2.造成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倍-2.5倍处以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5倍-3倍处以罚款。

  3.造成重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1)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处以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10%以内(含10%)的罚款。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四倍处以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10%以上20%以下(含20%)的罚款。

  4.造成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1)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四倍处以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20%以上30%以下(含30%)的罚款。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五倍处以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30%以上50%以下(含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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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