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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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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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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环〔2020〕186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25生效日期:2021-01-2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6月30日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自2022年7月3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类管理、分级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可以另行发布通告,确定专项行动的举报活动期限、奖励标准、违法行为分类及情形等。

  第五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六条 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吨以下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七条 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或设置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等工序,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下的;
  (四)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五)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45;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珠海生态环境”;
  (三)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举报:http://ssthjj.zhuhai.gov.cn/;
  (四)电子邮件举报:sthjjzfjdk@zhuhai.gov.cn;
  (五)来信来访举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
  (六)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九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并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和违法情形;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证据或者线索材料。
  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生态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有奖举报事项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予以受理并电话或短信告知举报人,同时对举报材料加密并移送执法人员查处。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范围的,纳入一般生态环境投诉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贡献,举报人准确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材料,必要时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二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且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三级贡献,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但能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自行排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重大事项

较大事项

一般事项

一级贡献

30000

20000

1000

二级贡献

20000

10000

500

三级贡献

10000

5000

200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范围及贡献程度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二)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累积计算,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奖励标准的300%确定奖金。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公告中有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专项行动中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所获得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六)在查处重大事项、较大事项时,如果一并查实该被举报人有其他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奖励外,针对查处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对应事项的二级贡献标准的50%奖励举报人。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三)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四)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人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奖励审核工作,对举报人的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已受理的举报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申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办理申领手续;举报人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发放奖励的,应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奖励申领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发放。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人申领材料后,按奖励核发工作计划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身份信息、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人索要财物,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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