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为保障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技术规范等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验收报告等相关信息在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备案稿。如发现填报错误,请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退回,修改完成后重新上传。
三、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无需报送纸质版材料。
四、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信息填报问题的建设项目,将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退回,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上传;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pdf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图.pdf
3.珠海市自主验收咨询电话.doc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