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有序做好春运期间群众出行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有序做好春运期间群众出行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3 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1-01-26生效日期:202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呈高发态势,国内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多地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春运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出行人员核酸检测工作,有利于早发现早控制疫情,保障实现平安春运、健康春运。现就做好春运期间群众出行核酸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严防出行传播风险

  (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地市人员出行要求。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近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春运期间不流动。中风险地区人员或近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春运期间原则上不流动;如确需出行,须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并持有72小时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人员春运期间省际、市际出行,须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

  (二)低风险地区人员出行要求。14日内有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临床症状之一者,尽量避免非必要出行。低风险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确需省际、市际出行的,以及跨省返回农村地区的返乡人员,应当持7日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其他人员应当持健康通行码“绿码”出行,在体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流动。如无必要,低风险地区人员应当尽量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地市。

  (三)核酸检测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集中带量采购方式,批量采购核酸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耗材,降低核酸检测成本。检测试剂及配套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多措并举改善对企业的服务,尽力采取相关扶持措施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要提前与开展核酸检测业务的公立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以量换价,降低单次核酸检测价格。按照自愿原则,春节期间返乡人员核酸检测可以采取10混1混采技术开展检测,降低个人检测费用负担,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二、严格落实“四方”责任,织密疫情防控网

  (四)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各地要积极倡导群众春节期间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非必要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地市和境外。要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灵活安排休假,做好留在工作地的职工春节期间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效率和便利性,有序组织好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春运出行人员按规定开展核酸检测。要强化春运期间网格化管理,落实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或健康通行码“绿码”查验工作,严格社区(村)、单位外来人员排查、报备制度。

  (五)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向社会公布群众出行前查验相关规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水路客运站、机场等经营单位和客运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购票渠道或在客运场站显著位置,明示旅客出行所需查验的有关规定。鼓励采用包车、专列(包车厢)、包机等“点对点、一站式”服务,运送在外务工人员集中返乡返岗。各地公安机关要部署公安检查站按照核酸检测有关要求做好进出本地车辆和人员查控工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引导职工留在当地过年,加强职工出行管理,对确需出行人员做好登记。

  (六)落实个人责任。公众在春运期间出行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主动出示核酸检测结果、健康通行码,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疫检查。省际、市际流动人员,要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抵达目的地后,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尽量减少聚集,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腹泻、味觉嗅觉减退等症状时,要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及时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如实报告外出旅居史及人员接触情况,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并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春运出行核酸检测工作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核酸检测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公众主动参与核酸检测,为保障春运期间公众平安、健康出行提供支撑。

  (八)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自检自查和监督检查机制,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对违反核酸检测、出行管理、出行查验、核酸检测“应检尽检”等规定的,要严肃整改,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1年1月26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0部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GB/T 32151.40-2025)(正在收录)
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应急管理部关于调整1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代号的公告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5年修订)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四川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节后工贸行业复产复工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企业安全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征用和应急补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深圳市安全应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