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各相关开发区/高新区,各相关企业:
为指导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做好新名录生效后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省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变更
所有企业应严格《通知》附件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变更类型说明,认真对照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严格执行变更方案,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名录代码信息、管理计划、危废许可证、库存仓库变更的相关工作。预计2021年2月上旬系统上线名录变更功能,3月31日后,系统将强制变更,未完成的账号,不能进行其他操作。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危废申报转移的影响,请企业抓紧按时限完成变更。
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企业申请变更确认工作
(一)产废单位、许可证单位库存危废进行变更。可通过系统自动变更的,由企业自行确认操作;系统不能自动变更需企业变更的,企业通过系统提交变更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机构确认后完成变更。
变更后固废种类不在原许可证单位核准范围内,属于危险废物的,须转移至有资质单位处置,直至库存为零;变更后属于一般废物的,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相关要求进行监管,其已在系统中申报的库存,需在系统中填报实际去向,直至库存清零。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名录变更后的日常监管。
(二)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证的许可证单位。企业应主动申请换领危废许可证,提交变更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机构预审后上报市局。证明材料中应包括申请书、固废种类变动情况(可参照附件2中表格形式)、原许可能力范围的变动及处置能力证明、库存现状及变更后的处置去向等信息。
(三)由市(县)区、开发区发证的许可证单位。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危险废物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严格按照《通知》中的危废名录变更方案,做好许可证换发、系统审核、库存危废名录变更等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提醒企业做好与危废名录相关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督促、提醒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中及时变更危废信息,在日常管理中做好台账、标志标牌、信息公示牌等名录变更工作,并加强对员工的新固废法、新危废名录相关知识培训。
附件:
1、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22号) 锡环办〔2021〕15号附件1.pdf
2、2021版和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应变更类型及变更方式详表锡环办〔2021〕15号附件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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