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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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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21〕11号

颁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1-30生效日期:2021-01-3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智能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需求,设计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内容还应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力、数据通信传输管线设备、基础设施及控制系统。本意见所称“三同时”是指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须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与道路交通安全需求相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统筹投入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予以足额保障。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明确工作程序,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地生效。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跨区县道路以及市级部门、单位负责统筹建设的道路,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书面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意见;其他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书面征求道路所在地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的函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实际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的相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并提供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的设计文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前,需对原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由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通知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线预埋、设备安装等重要施工时段,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参与。按规定需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所需电源及开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道路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五、道路通车前,应按照设计文件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须完成安装、调试,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平台并可正常使用。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应通知公安等部门参与,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作为道路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按规定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的,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应提供验收报告、类别数量清单、招标合同等移交资料(复印件、加盖移交单位公章),双方应在移交资料全部提供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在完成移交之前,所有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由道路建设部门、有关单位承担。完成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设施质量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处理。超过质保期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非施工质量问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接收的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结束后,负责接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所属政府提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工作情况报告,说明已接收的设施情况,未接收的设施应说明原因及处理建议。

  公路新建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智能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由相应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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