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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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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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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温环发〔2021〕13号

颁布部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26生效日期:2021-05-01

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温州市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温州市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功能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负责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由市局实施奖励;分局负责查处上述案件的,由分局实施奖励。
  跨行政区域的举报,由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局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辖区分局实施奖励;分局之间对奖励实施主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局指定。
  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由事发地辖区分局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或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和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分局查实的,报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按照前三款给予举报人奖励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分局报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奖励专岗,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
  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查处举报事件时,初步判断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要求的,应当填写《温州市生态环境举报奖励登记表》(附件1),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时,及时联系举报人,并在规定时限内查处。经调查取证后,在《温州市生态环境举报奖励登记表》上填写初步核实情况,经审核作出是否启动举报奖励程序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和本细则的规定,作出奖励决定,制作《关于申领生态环境举报奖金的通知》(附件2),书面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并由查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写《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附件3)。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人(包括匿名举报)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等奖励。
  领取奖金时,须填写《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奖金领取表》(附件4)。
  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放弃奖励的,由查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写《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终止审批表》(附件5)。

  第十四条 在举报人领取或放弃奖金后,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励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文书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举报奖励登记表》《关于申领生态环境举报奖金的通知》、《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奖金领取表》或《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奖金发放终止审批表》等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追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举报本细则第四条有关内容的,不纳入奖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原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温州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温环发〔2013〕64号)、《温州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温环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龙港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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