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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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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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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环监〔2021〕46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22生效日期:2021-03-22

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0〕5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操作办法。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2日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效率,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处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非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2.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3.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5.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年度市本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测算,确定合理资金安排额度,经费从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度预算奖励经费中未使用的剩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符合奖励的条件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举报同一主体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金额的单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件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励条件的,以奖励标准高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累计。

  第八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
  多人非联名,且同日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视为同时举报,奖金按件支付、平均分配;多人非联名,且不同日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登记日期在先的为被奖励人。

  第九条 案件查处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人信息,根据《办法》要求提出奖励意见,并初步确定奖励金额,填写《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经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审查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由合肥生态环境局12369环境投诉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经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审查表及举报人相关材料交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部门。
  为方便领取奖金,举报人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相关资料或复印件即可。如遇特殊情况,举报人需到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核对有关信息而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予以报销。

  第十条 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部门凭《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及交通费用有效票据,从专项资金中据实支付给举报人奖励经费和交通费用。
  奖励经费和交通费用严格执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举报人所获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举报人确认领取奖金后,合肥市生态环境局12369投诉受理中心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查表》、案件查处材料、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印发的《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合环〔2019〕118号)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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