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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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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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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12生效日期:2021-03-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2日

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滇池保护治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打击向河湖违法排污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举报线索一经核实为有效线索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污行为,是指向滇池水体、入湖河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废液的违法行为。所称举报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区两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按执法权限划分、案情影响及危害程度等不同,分别核实举报线索并依法查处,核实后的举报奖励由市、区分级兑现。其中案情影响较大、危害程度较重或跨区域的,由市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举报奖励由市级财政兑现;案情影响较小或危害程度较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举报奖励由区级财政兑现。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条件:应为实名举报,举报违法行为真实并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励权益。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滇池管理执法部门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一)电话:0871—12345市长热线、0871—12319城市管理热线
  市、区滇池管理举报热线:
  市级 15368876133
  五华区 0871—64141398 盘龙区 0871—65010021
  官渡区 0871—67184787 西山区 0871—68185843
  呈贡区 0871—67478333 晋宁区 0871—67898929
  滇池度假区 0871—64311720 经开区 0871—67436040
  (二)微信:网格滇池志愿者公众号、网格昆明志愿者公众号;
  (三)来函(信):寄至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月路1号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公室收,邮政编码:650100;
  (四)来访: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月路1号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办公室,受理来访举报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

  第七条 滇池管理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举报情况,予以查处并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 提供违法排污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每次举报奖励50元;认定为重要举报线索的,每次奖励1000元。
  有效举报线索是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现时间、发现地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情况的信息。
  重要举报线索是指所举报的违法现象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存在重大污染隐患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滇池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处以罚款的,除第八条规定奖励外,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一)被举报人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元;
  (二)处罚金额为5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三)处罚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的,奖励3万元;
  (四)处罚金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的,奖励2万元;
  (五)处罚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奖励1万元;
  (六)处罚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奖励5000元;
  (七)处罚金额在3万元至5万元(不含)的,奖励3000元;
  (八)处罚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不含)的,奖励1000元;
  (九)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匿名举报或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三)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或正在研究解决措施的;
  (四)负有监管或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举报的;
  (五)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线索难以调查核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奖励的情形。
  由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属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举报事件举报人同时向多个部门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二)同一线索被多人(次)举报的,对第一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有关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三)多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接到举报后,市、区两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详细记录举报事项,填写《昆明市滇池流域河湖违法排污有奖举报受理表》(以下简称《受理表》),并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
  (二)查处:市、区两级滇池管理执法部门接到《受理表》后,及时派人现场查处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及时查处;不属实的,将核实情况反馈举报人。
  (三)奖励:市、区滇池管理执法部门自下达处罚决定书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办理兑现奖励有关事宜。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受理及经办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人身安全。
  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滇池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举报材料、虚假举报、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对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分级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的由市滇池管理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区级的由区滇池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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