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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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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21〕10号

颁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1-02-03生效日期:2021-03-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金华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的通知》(浙安委〔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管理。通过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问题,有效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风险,防范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强化源头管控

  1.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优化化工产业布局。对鼓励发展的县(市、区)要制定化工或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明确产业结构、绿色安全、技术创新等相关要求。有效衔接化工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周边土地安全控制线,严格控制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加大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企业管控力度,全面开展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价确认,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要求。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搬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进化工园区建设。经省政府认定公布的5个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要求,对化工园区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整治提升,确保达到C、D级园区。鼓励建立香水、指甲油、饰品喷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集中园区,提高硬件设施,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解决行业低小散问题。(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严格准入条件。化工园区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指导意见,制定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立市级政府部门项目联合安全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管理办法》,项目设计完整性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4.深化生产企业整治提升。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要求,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实施安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企业每年要系统全面开展一次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风险日志管理。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与安全风险分布地图(一库一图),对企业开展动态“红(高风险)、橙(较大风险)、黄(一般风险)、绿(低风险)”四色风险管理。推进系统自动化控制改造,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典型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100%自动化控制。支持企业自主建设安全工程实验室,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开发改进等基础性工作,持续提升企业管控风险能力。深化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专项整治,从严查处、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规范经营储存行为。继续推动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建设,整合优化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推进仓储规范化建设。严禁禁忌物质混存混放,超期、超量、超品种储存等情况,严格执行易制爆化学品销售、购买许可、备案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库(堆) 场、燃气储配站、加油站、加氢站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监管,完善安全监测监控设施,重大危险源100%实现在线监测监控,易燃易爆储存设施要落实报警、紧急切断、静电导除等措施,推广惰性化保护。(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深化运输专项整治。引导生产经营企业联合建立专业物流公司,扶优做强,加快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转型,实施“专区、专线、专点”管理,实施“人、车、罐”安全提升工程,有效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重大安全风险。对化工企业相对集中、过境车辆较多的区域要建设专用停产场。提升道路安全、监控设施,对桥梁、高速匝道、长坡陡坡、隧道等重点路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完成重点路段安全设施改造提升和视频监控及防超速、防撞报警系统安装。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加强油气管道保护,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管道完整性管理和法定检验制度,落实油气管道高后果区“一区一案”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

  7.加强使用环节监管。2021年底前完善使用企业数据库,精准辨识使用环节安全风险,根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照《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深化使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重点使用企业,实施安全评价和设计诊断,全面提升化妆品、中药提取、胶水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安全条件及管理水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按相关标准规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到2022年底前完成储存、使用环节规范化建设。开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储存、工业企业使用设施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发展改革、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未经规范设计、验收的燃气储存、使用设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

  8.重视废弃环节管理。深化废弃危险化学品排查,依法督促企业对属性不明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别鉴定,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擅自倾倒、堆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建设, 开展“无废城市”创建,有效降低处置成本,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危险废物不出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9.实现全链条安全风险精准智控。积极配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监管,2021年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安全风险精准智控。(责任单位: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10.提高应急救援能力。2021年底前,全市化工园区通过依托企业等方式建立专业救援力量,2022年底前,重点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处置专业消防救援站标准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全部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推广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和岗位应急处置卡,根据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岗位等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不断提升一线员工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实施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支持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开设以危险化学品安全为特色的专业,引导企业和学校开展合作,实行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设有化工园区的县(市、区)要建立员工实习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安全生产指导作用,搭建行业互学互助平台,培育一批省市级危化专家队伍、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和社会化服务机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作,强化“保险+服务”机制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社会共治合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五、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13.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14.形成联合管控合力。完善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定期研判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及时解决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消除监管盲区,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属地协同的联合管控机制,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

  15.强化行政执法。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监管+专家”模式,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强化精准执法,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督促企业自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构成重大隐患的政府要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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