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6月26日被《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粤环〔2019〕24号)废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我厅对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
请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辖区内除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及本《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具体名录报我厅审查后依法发布实施。其中,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规定由我厅审批,本《名录》规定不再由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本《名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
附件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广州、深圳市辖区内建设项目除外):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水利:跨流域引(取)水工程;新建、扩建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2.能源:火力发电(热电)项目(背压式热电项目除外);综合利用发电(热电)项目(背压式热电项目除外);新建、扩建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3.交通运输:新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扩建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涉危险化学品码头;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4.采掘冶金:新建金属矿及砷矿开发项目;炼钢炼铁项目;轧钢项目(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除外);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氧化铝生产项目;电石、焦炭生产项目。
5.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生产项目;新建沥青生产项目(沥青改性项目除外)。
6.医药化工:化学药品、农药制造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7.机械建材:新建汽车整车生产项目;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新建拆船项目;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平板玻璃生产项目。
8.轻工:化学制浆、化机浆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项目;酒精生产项目;变性燃料乙醇生产项目。
9.社会事业:大型主题公园。
10.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处置项目;新建、增加类别的改扩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印染(设漂染工序)、鞣革(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项目。
统一定点基地内和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通过的行业整治发展规划环评的上述项目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
(三)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
四、涉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三)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以及其它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五、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生产规模或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的扩建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