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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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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政办规〔2021〕12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5-06生效日期:2021-05-0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船舶溢油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6日

黑龙江省船舶溢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2 指挥长职责

  2.3 副指挥长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6.1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2.6.2 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7 专家组组成和职责

  2.8 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分级标准

  3.3.3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IV级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5.2 事件分级标准

  5.3 信息报告

  5.3.1 信息报告程序

  5.3.2 信息报告内容

  5.4 紧急处置

  5.5 指挥和协调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 新闻报道

  5.8 应急处置暂时停止与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组织评估

  6.1.1 开展评估

  6.1.2 评估内容

  6.2 保险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员装备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治安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奖励与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更新

  8.3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处置船舶溢油事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水上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省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规定和国际公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船舶溢油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船舶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全省船舶溢油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反应力量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省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黑龙江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黑龙江海事局、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军区、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哈尔滨海关等组成。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黑龙江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黑龙江海事局局长兼任。

  2.2 指挥长职责

  (1)负责全面指挥、协调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根据事故及其他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宣布船舶溢油事件等级;

  (3)决定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物资、资金、技术等重大事务的调配;

  (4)在事故超出控制能力时,决定通知或请求其他有关单位或外部力量予以支援。

  2.3 副指挥长职责

  (1)协助指挥长主持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受指挥长委派或指挥长不在现场时,组织船舶溢油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3)向指挥长提供所掌握的船舶溢油事件各方面信息,包括船舶污染物泄漏情况、损失程度、污染和损害的发展趋势,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4)按照指挥长的指示,协调各有关部门参加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4 成员单位职责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实施船舶溢油应急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协调社会船舶、船员参与应急行动,协调应急反应力量对船舶溢油实施围控和清除,对应急反应人员进行培训。

  省应急管理厅参加有关应急反应行动,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救援,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或组织船舶溢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组织由船舶溢油引发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和溢油可能漂移水域的河道水文、监测等情况,参与制定岸线污染清除方案,参与关闭取水口等有关重大事宜,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人员参与应急行动。

  省公安厅负责船舶溢油应急现场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当溢油事故涉及跨国合作时,负责与对口俄方边防部门协调,保证应急救援交通工具、人员及时出入境。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所必需的公路水路运力保障工作。

  省军区经指挥部协调,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视情协调战区部队参加救援。

  武警黑龙江省总队根据省指挥部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参加船舶溢油应急行动。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本系统渔业船舶参与船舶溢油应急行动,通知可能受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区及渔业捕捞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省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现场气象服务保障。

  省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船舶溢油应急行动,实施现场急救。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通知可能受油污损害的A级旅游景区,做好预防措施。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指挥的通信保障。

  哈尔滨海关负责当船舶溢油事故涉及通关事务跨国合作时,与俄罗斯海关等对口部门协调,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出入境。

  2.5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具体职责包括: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溢油事件信息报告;

  (2)对船舶溢油事件信息做出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船舶溢油事件等级;

  (3)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现场救助工作;

  (4)负责事故报告撰写、事故有关新闻发布和信息通报工作;

  (5)确定省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及负责人的通信方式;

  (6)负责召集应急反应联席会议;

  (7)负责本预案修订的具体工作;

  (8)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 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溢油事件时,成立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溢油作业组、后勤保障组。

  2.6.1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应急行动方案,现场指挥船舶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根据现场各方面状况初步判断事故性质与规模;

  (3)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视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4)确保已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得以合理调配;

  (5)向省指挥部提出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和人员要求;

  (6)密切注意污染物和清污作业的动态,制止在危险条件下进行清理作业。

  2.6.2 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力量参与应急行动。

  溢油作业组:由事发地海事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军队和武警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未设置海事部门的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负责船舶溢油事件处置作业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指定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卫生健康、气象、财政、公安、海关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行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2.7 专家组组成和职责

  专家组由海事、生态环境、石油、溢油防治、消防、航运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方案提出意见;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取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溢油量进行核算,对损害进行初步评估;对船舶溢油事件调查处理提出参考意见,并对未来的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2.8 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涉水相关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结构,成立本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制定和修订本级船舶溢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海事、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区域内水域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到的信息通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发布平台设在省气象局,作为全省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根据船舶溢油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颜色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分级标准

  一级预警:溢油量在100吨以上;溢油源不能控制;石油管道发生溢油;溢油量明显超出本预案应急处理能力;船舶溢油事件发生在界河水域。

  二级预警:溢油量50吨以上不足100吨;船舶溢油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内或距离敏感区有一定距离但极有可能对敏感区域造成污染损害;溢油源难以控制。

  三级预警:溢油量10吨以上不足50吨,且船舶溢油事件发生在非敏感区域,预计不会对敏感区域造成影响,动用地方溢油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

  四级预警:溢油量在10吨以下,动用地方溢油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

  上述分级标准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3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政府发布。

  4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信息级别,对船舶溢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共分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4.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布一级预警信息时。

  响应措施: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省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组织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应急行动。

  4.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布二级预警信息时。

  响应措施: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组织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应急行动。必要时,由省指挥部建议省政府请求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给予支援。

  4.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布三级预警信息时。

  响应措施:由市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并向省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情况和结果。必要时,由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行动。

  4.4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布四级预警信息时。

  响应措施:由县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应急行动,并实时向市(地)政府(行署)报告应急行动现场情况和结果。必要时,由市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船舶溢油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5.2 事件分级标准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船舶溢油事件分级标准与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预警分级标准一一对应。

  5.3 信息报告

  5.3.1 信息报告程序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在船舶溢油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以电话方式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具体内容。电话报告包括下列要素:溢油时间、地点、溢油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若发生重大以上突发情况,当地政府要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军事部)、人武部。

  省指挥部收到较大以上级别船舶溢油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报告,并通报省军区作战值班室。同时应实时将现场情况续报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机构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较大以上船舶溢油事件信息后,应在2个小时内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溢油应急指挥部报告。

  同时上述信息按规定及时报送省政府。

  5.3.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原因、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行动进行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4 紧急处置

  溢油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及时按照规定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5 指挥和协调

  发生一般和较大级别船舶溢油事件时,涉及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省指挥部组织协调联合行动,现场指挥以事发地市级溢油应急指挥部为主,省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发生重大以上级别船舶溢油事件时,由省指挥部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溢油应急行动。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成员单位按照职能组织动员系统内外具有相应技能的人员,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有序参加船舶溢油应急工作。

  5.7 新闻报道

  船舶溢油事件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溢油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及时、准确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船舶溢油事件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5.8 应急处置暂时停止与终止

  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无法进行,或可能造成应急人员伤亡时,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报请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以决定暂时停止船舶溢油应急行动。待限制条件或风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船舶溢油应急行动。

  船舶溢油已全部清除或者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报请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可以决定终止船舶溢油应急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单位决定暂时停止或终止船舶溢油应急行动后,溢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参加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通报,各相关单位接到通报后,要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

  6 后期处置

  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溢油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后期处置方案报上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和同级政府。

  6.1 组织评估

  6.1.1 开展评估

  市级溢油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一般级别船舶溢油事件的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在应急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分别报本级政府和省指挥部;

  省指挥部负责对重大级别以上船舶溢油事件的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在应急行动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

  6.1.2 评估内容

  重点对信息处置、快速反应、组织协调、应急技术、方法、行动效果、社会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

  6.2 保险

  参加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参加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根据船舶溢油应急行动需要,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力量,保障通信畅通。

  7.2 人员装备保障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应采集本辖区内可参与溢油应急行动的人员和装备的数量、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船舶溢油应急保障队伍和装备信息库。

  7.3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做好船舶溢油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4 医疗保障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应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船舶溢油应急现场医疗救援任务。被指定承担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级溢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派出医疗人员赶赴现场执行医疗急救任务,并为接收伤员做好准备工作。

  7.5 治安保障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船舶溢油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为船舶溢油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等,保障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6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大对船舶溢油应急救援行动的财政支持力度。

  7.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船舶溢油应急行动。

  7.8 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船舶溢油应急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溢油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溢油应急指挥部予以通报,并建议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各级溢油应急指挥部应对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普及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被确定为船舶溢油行动应急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本级溢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经常性开展预案演练,省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举行综合性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溢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船舶溢油应急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本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上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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