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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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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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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5-27生效日期:2021-05-2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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