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制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湛部规2019-47号)已无法继续适用。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7号令)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废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湛部规2019-47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司法局发布编号为“湛部规2021-14”。
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湛部规2019-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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