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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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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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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环规字〔2021〕3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6-22生效日期:2021-07-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7月17日被《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版)》废止,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各镇街生态环境保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科(室)、技术中心,中山监测站: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对我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2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对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类奖励、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以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举报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举报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四)举报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
  (二)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
  (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 举报人应明确提出参与有奖举报,承诺举报信息真实有效,知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及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后果。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完整的举报信息:
  (一)举报人手机号码(作为举报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和申领奖励的唯一凭证);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或线索材料(必要时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搜集证据,或者与举报人沟通补充证据、线索材料)。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我市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举报内容为被举报对象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对象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在15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必要时与举报人沟通补充被举报对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经审查,举报信息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加密后,将举报材料移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开展调查。举报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有奖举报,不予受理,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举报后,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执法调查,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经调查,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举报信息不全的,举报内容经调查不属实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举报内容经调查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范围或者其它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不予奖励,纳入一般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程序处理,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二)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累积计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单位在职员工举报本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励标准200%确定奖金,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四)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再次举报后可以根据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五)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公告中有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专项行动中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对象所获得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市生态环境局召集本单位信访、执法、财务、纪律等成员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对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核,作出奖励决定。
  (二)告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奖励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申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时认证的手机号码到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室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账户办理申领手续;举报人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发放奖励的,应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逾期未办理奖励申领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告知之日起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四)发放。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人申领材料后,按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管理制度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负责有奖举报案件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身份信息、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预算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有奖举报奖金将安排于下一年度市生态环境局该专项财政预算资金中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据实结算。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的;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骗取财政资金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重点排污单位”,为举报受理时已列入当年度中山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8〕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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