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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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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湛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07-10生效日期:2021-0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0日

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2021年7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和精细化管控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污染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有效降低污染严重程度,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对《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4年)》进行修订。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280号)、《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粤府函〔2020〕383号)、《湛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湛府函〔2017〕3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减排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湛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与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修订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工业企业和有关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细化至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示。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日常监测,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企业主动作为,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等机构,以及各县(市、区)相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和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组成。

  2.2 各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湛江海事局、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湛江分公司、湛江供电局、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4。

  具体职责: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调整、终止应急预警和响应;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组织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0759-3381464,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接收预警监测组报送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确定的预警级别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预警等级建议;

  (3)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拟定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指导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2.2.3 应急工作组

  2.2.3.1 预警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预案范围内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预报,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等级建议,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3.2 污染控制组

  1. 工业源控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 移动源控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加强监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组织及监督除执行必要任务之外的公务用车停驶;巡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3. 施工源控制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城市绿化作业、港口码头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4. 面源控制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分市区面源组和农村面源组。

  (1)市区面源组

  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区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建筑工地扬尘等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及监督指导,增加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频次。

  (2)农村面源组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牵头,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农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露天焚烧督查;协调落实渔船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管辖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农村地区垃圾露天焚烧的管控工作。

  2.2.3.3 督导组

  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2.3.4 医疗防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污染范围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2.3.5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倡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2.3.6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化学、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掌握本地区大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为市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指导各应急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置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评价。

  2.2.4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辖区内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每年定期更新辖区内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具体应急措施,督促本辖区重点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和公示牌,并抓好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2.2.5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

  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和公示牌,并向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指令。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预警监测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区域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并将可能持续造成污染物累积的不利气象条件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 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表征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间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达到500及以上。

  当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且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发布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经组长批准后组织发布,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及以上发布;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领导小组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了解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AQI范围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必要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并实施相应的应急对策。

  3.2.3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经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发布。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直至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3.2.4 预警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警监测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的解除信息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也相应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根据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经市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 响应要求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颗粒物(PM)、SO2、NOx、VOCs在相应响应等级下的强制性减排比例要求达到应急减排基数的10%、20%、30%及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结构,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两者减排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即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等级下,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之和应达到应急减排基数的20%、40%、60%及以上。

  4.3 响应措施

  4.3.1 III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公众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不在8:00-18:00时段加油加气。

  ②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辅材料及产品。

  ③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倡导群众停止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须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督导各地对列入清单企业大气污染源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省、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督促列入清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湛江海事局等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要组织加强对柴油货车的管控,结合实际情况对货车、渣土车等车辆实施临时扩大范围的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过境大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上路行驶。强化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监督城区相关单位停止使用高排放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施工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督导施工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市主城区采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措施,减少或停止渣土外运。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各地要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④其他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全面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2 II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建议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②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同时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

  ②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有条件的燃煤或燃油企业尽量预先储存使用优质、低灰分和低硫含量燃料,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湛江海事局等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进一步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渣土车等限行区域,优化调控过境大型货运车辆穿城路线。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路段(如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等)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对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港口集疏运车辆暂停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除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对城区相关单位落实停止使用高排放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开展执法巡查。

  市交通运输局、湛江海事局等有关单位加强船舶、港口等非常规污染源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③施工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督导施工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禁止土石方、建筑物拆除、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渣土外运。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进一步加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④其他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全面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3 I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提醒一般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②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③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如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的群体性活动。

  ④建议户外作业者尽量不要开展户外作业,必须开展的应做好防护(如佩戴口罩等)并尽可能缩短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湛江海事局等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单位对建成区中大型柴油运输货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以及大型汽油运输货车、工程运输车、农用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加强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过境货运车辆绕行疏导,优化调整车辆过境路线和时间。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城市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车辆全部禁行。加强城市港口、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负责监督燃油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用。

  市交通运输局、湛江海事局等有关单位加强船舶、港口等非常规污染源的监管,有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具备条件的船舶在港区水域内改用含硫量不超过0.1%m/m的超低硫燃油,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③施工扬尘减排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湛江市重污染天气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产生扬尘的作业暂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督促施工方继续增加对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全面落实覆盖,确保不起尘,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监督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苫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散货装卸作业,加大洒水喷淋降尘、港区清洗、露天散货堆场实施苫盖等措施。

  ④其他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全面禁止露天焚烧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 应急督导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大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确保措施有效落实,督导组对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未落实管控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5 应急终止

  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4.6 应急响应的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逐个排查涉气企业和重点施工扬尘源,做到不重不漏;逐一摸清涉气企业生产工艺、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明确涉气企业的涉气环节和污染物种类、排放量,优先管控排污强度高的生产环节;对环保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已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更新修订工作。

  5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新闻、报纸、网络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5.2 信息发布的内容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健康提示信息、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5.3 信息发布程序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2)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进行应急会商后统一发布,当预测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且持续24小时及以上,但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发布,市委宣传部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4)机动车禁限行通知由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4 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镇政府(街道办)、各县级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每天向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落实管控措施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天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5.5 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期间,市领导小组应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抽查核实。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评估前期应急措施的减排效果、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按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市委网信办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委宣传部组织市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6.2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统筹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予以倾斜。

  6.3 通信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和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4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6.5 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预警系统,协调相关环境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2 预案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和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7.3 监督考核

  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7.4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约谈,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企业预案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负责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原则,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完成备案。

  企业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

  对于生产工序简易明了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无需编制操作方案。

  所有纳入清单的涉气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出入口等显要位置。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AQI 24小时滑动平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8.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并按国家和省要求适时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订、完善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于每年8月底前更新修订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应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相应的应急操作方案与本预案相衔接,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4年)》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9.2 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9.3 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流程

  9.4 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汇总表

  9.5 不同预警等级响应措施汇总表

  9.6 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减排清单

  9.7 湛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移动源减排清单

  9.8 湛江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样式)

  9.9 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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