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豁免环评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建设项目;
(三)已取得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同意豁免管理意见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豁免建设项目。
二、对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于豁免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确因办理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或管理事项要求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意见的,应提供该行政许可或管理事项以环评管理意见为法定前置条件的依据。确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本着为建设单位服务的精神,在建设单位自行承诺符合建设项目豁免环评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协助出具相关意见(建设单位豁免环评管理意见的申请及生态环境部门豁免环评管理意见模板详见附件)。
四、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承诺所出具的关于豁免环评管理的意见,不作为该项目环评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建成后,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证明其符合豁免环评管理要求的有关依据材料,发现建设单位有建设项目虚假承诺或实际建设内容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实环评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豁免环评手续并不豁免建设单位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仍须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六、建设项目如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七、国家或广东省出台关于豁免环评管理的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设单位关于对建设项目出具豁免环评管理意见的 申请及申请表(模板).doc
2.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豁免环评管理的意见(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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