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监督监察,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