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建设管理(交通)委、市场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质检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4号,以下简称《生效公告》),我国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六溴环十二烷相关履约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履约目标,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函〔2019〕160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排查生产和使用企业
六溴环十二烷产品主要为添加型阻燃剂。各区有关部门要基于前期调查工作基础,进一步排查并动态跟踪辖区内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企业情况,建立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初步排摸了本市目前六溴环十二烷生产和使用企业情况、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行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2),请各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本市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企业名单。(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分工)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属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调研督导,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提早谋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早日完成绿色替代或转型发展,确保自2021年12月26日起全面停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加工使用。(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依职责分工)
三、加强非法生产、销售的联动监督管理
各区有关部门应将历史上曾生产、使用或可能生产、使用六溴环十二烷企业作为重点监管企业,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违反《生效公告》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生效公告》予以处罚。各有关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非法加工使用六溴环十二烷的,互相通报按职责依法处理,涉外省市生产和销售的向所在地相关部门通报;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由经济信息化部门有序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等依职责分工)
四、加强废弃库存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
自2021年12月26日起,开展相关企业废弃库存的情况排查,对仍保留的六溴环十二烷库存,应当督促企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生态环境部门)
五、加强舆论监督和措施保障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12345”等方式广泛接受举报,并对举报线索认真查处;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同时积极宣传绿色环境友好型替代产品。自2021年12月26日起,相关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六溴环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贯彻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抄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本市汇总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等依职责分工)
附件:1. 初步排摸本市HBCD曾生产使用企业情况表
2. 初步排摸本市生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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