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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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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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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0-08-28生效日期:2009-02-0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8年11月19日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环规〔2008〕5号)重新发布。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全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一) 掌握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

  (二) 掌握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 掌握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四) 掌握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五) 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六) 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协调、组织,其它部门配合。

  第五条 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

  (二) 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

  (三) 组织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填写申报登记表;

  (四) 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超过期限不改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五) 对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排污单位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六) 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原始申报登记表正本应存入工业污染源各企业档案中,副本应装订成册。申报登记有关文件应齐全,目录、索引清晰。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份起对上年度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组织年审。对有排污变化的企业,及时变更申报登记内容,对新增污染源应组织补报。年审及变更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七条 每年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后,应编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 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管理状况;

  (二) 总量控制的十二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概况;

  (三) 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的分布及污染概况;

  (四) 申报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概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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