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监管,我局制定了《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