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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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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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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2021〕77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1-08-24生效日期:2021-08-24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中山市危险化学
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1.总则

  1.1各镇街、市各有关单位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工作根本落脚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党委、政府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

  1.2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单位应当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并与奖惩挂钩。

  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工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已建但不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1.4企业应当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装置必须经安全设计诊断改造。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还应依法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加速推进现有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企业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5企业应当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建立企业全员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闭环治理,落实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企业应当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电子公告牌,并向社会公开。

  1.6危险化学品管道(指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对在役管道占压的清理和整改的力度。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管道企业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1.7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标识,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规范有效,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整治、素养(5S)管理,实现设备、设施、器具科学布局、分类摆放、划线定置。

  1.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运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公安、科技、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要求备案。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非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本市经营(起讫地在本市)的运输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的规定。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市运输时,应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通行证并应当将GPS信号接入危货运输联网联控平台,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

  1.10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省政府对化工园区的定位,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管控,每3年开展一次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降低危险化学品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

  1.1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金融、保险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

  2.禁止部分

  2.1《目录》中“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2.2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氢能源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除外)。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目录》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中心城区域只允许生产过程中使用和储存、运输和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目录》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中心城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未列入《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只允许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形式进行流通;单位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未列入《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等危险化学品除外。

  已建在中心城区生产、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3.2严格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涉及液氨、液氯、硝酸铵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需求的除外。

  3.3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量和使用量,控制全市重大危险源总量,逐步减少一级重大危险源数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

  4.附则

  4.1《目录》适用中山市整个行政区域,不适用属于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的港口码头区域。

  4.2《目录》适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不适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

  4.3《目录》所述的中心城区域是指石岐街道、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即:中山港街道)及港口镇。

  4.4《目录》所述的化工装置,是指为实现特定工艺性能所设计或选定的、能将具有各种不同性能的众多化工生产设备有机结合而成,并在各种自动化控制检测仪表的控制下能够生产目的产品的整体(系统)。

  4.5《目录》所述的化学试剂,指符合GB15346、GB/T37885等化学试剂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目录》禁止、限制、控制,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安全规定。

  4.6《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道路运输)。

  4.7《目录》所述的具体危险化学品园区,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规划范围、公告为准。

  4.8危险化学品企业除遵守《目录》以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本《目录》,市各有关部门、各镇街政府按法定职责执行本《目录》。

  4.10《目录》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录》实施后,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4.11《目录》所述的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4.12《目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

  2.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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