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关于恢复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关于恢复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安考〔2021〕6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9-01生效日期:2021-09-06

  
各区县分中心,各考试点,各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目前,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已趋于稳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6日起,恢复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恢复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一是自2021年9月6日开始,各考试点、各培训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恢复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二是高处作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恢复为同一天考试。三是使用氧气和乙炔的动火环节考试恢复为传统实际操作考试方式。

  二、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安全隐患排查

  一是将“渝康码”“行程码”纳入培训考试资格必查内容,近14日内自中高风险地区来渝、返渝人员暂缓纳入培训考试范围。二是培训考试严格执行“测体温”“戴口罩”“间隔坐”等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疫物资。三是气焊、气割恢复实操考试前,各考试点要做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储运工作,做好气瓶的安全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气瓶进行考试。各考试点不得长时间存放氧气瓶和乙炔气瓶,考试结束后立即撤离考试点,确保考试点安全。四是各考试点恢复考试前,要开展考场安全条件、考试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检查,确保考试设施设备能安全运行。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责任

  区县考试机构(分中心)要加强领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严格审查报考学员申请材料要件和近期行程信息,对不符合考试资格条件和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坚决不安排考试。要严格考试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培训机构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提高培训质量。考试点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考点责任,严守纪律,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2021年9月1日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2025年综合运输春运安全生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976-2017)
应急部关于印发《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的公告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