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辽宁大连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气罐泄露爆炸造成8死5伤的较大安全事故,结合近期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领域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为确保十四届运期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万无一失,省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一次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对象
全省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二、督导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9月底。
三、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1.摸清气瓶底数。督促液化气充装单位全面排查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使用和检验情况;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在气瓶显著部位标注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简称,并在充装站内突出位置悬挂自有气瓶照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排查充装单位。检查充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充装业务,是否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以及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一经发现立即查封并交检验机构进行去功能化处理。未办理使用登记和非自有产权气瓶一律不得充装使用。
3.督促宣传培训。检查各充装单位是否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瓶装气体消费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培训。是否制定充装工作事故应急预案,并能有效实施。
4.信息公示。各市局对辖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名称、地址、充装许可证编号以及自有气瓶瓶体标识、颜色、联系电话、检验时间(或照片)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省局将成立工作组对各地市开展督导检查,各市、区(县)要制定督导检查计划,确保对辖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全覆盖。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行为。在督导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从严从快从重进行处罚,改关停的要立即关停,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信息数据报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专项督导检查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月30日前,各市局将《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175号)附件1、2及专项督导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特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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