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8月1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损毁防护、警示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对《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游业经营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