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三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一)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上述车辆在嘉兴市区(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全面限行。
(二)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上述车辆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限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F车辆同等有效。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