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2月3日被《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11号)废止,自2023年12月3日起执行。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4元,适用于儋州市、三沙市、琼海市、澄迈县。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4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