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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环保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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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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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环办[2013]187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0-21生效日期:2013-10-22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和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重新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农药制造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发改委和省工信委等投资和行业综合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根据以上原则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保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

  附件1和附件2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仍按照《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黑环发〔2009〕51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和《关于调整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黑环办〔2013〕19号)执行。

  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设区的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不含由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各地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地方环评审批权限,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原则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类项目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由省环境保护厅受理,或已经由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仍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附件: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

            ⒉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保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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