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津卫规后〔2020〕451号),全面实现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http://60.30.64.239:9090/,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做好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网上备案、建立医疗废物电子台账、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并完成医疗废物产生源网上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备案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1、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监管系统”用户注册及2021年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2、自2022年起,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量10吨以上(含10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3月31日前完成当年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当年医疗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二、建立医疗废物电子台账
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在“监管系统”中建立医疗废物产生、贮存及利用处置台账,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医疗废物中转站除在“监管系统”中建立本单位医疗废物电子台账外,还要通过“监管系统”如实记录所接收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医疗废物接收数量等。
三、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转移医疗废物均应通过“监管系统”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不再使用纸质联单。
四、网上申报登记医疗废物产生源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进行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自2022年起,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量10吨以上(含10吨)的医疗机构要在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其他医疗机构要在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
五、其他要求
1、各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卫生健康委要建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清单共享机制,共同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
2、各区生态环境局要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