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21〕120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21-11-05生效日期:2021-11-0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预案培训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含义

  9.6  预案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市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区县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3.2  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和公益宣传;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市教委: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大纲,协同森林防火部门做好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市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森林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落实殡葬服务机构防火管控措施,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市补助区县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周围区域环境开展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指导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市水利局:配合做好林区内人饮抗旱设施规划建设,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会同林业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林耕结合部区域火灾预防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相关物资。

  市文化旅游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开展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救援力量,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火灾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信息,承担森林火情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武警重庆市总队:负责组织指导武警部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情况,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林业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民航重庆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任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保障等工作;根据扑火需要,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重庆警备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驻渝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做好森林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和地面勤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区县人武部系统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

  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对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线路巡护,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负责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和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一火场跨两个区县行政区域的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省(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当地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当地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市)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时,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政府及应急、林业、公安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扑救力量负责人组成,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需求,相应提高响应等级。

  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或需要启动Ⅱ级以上响应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火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调度长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由负责现场处置的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治安交通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等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区县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区县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跨省调动国家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政府或者市应急局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任务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全市各级政府及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

火险预警等级

预警信号颜色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蓝色

低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5.2.2  预警发布

  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并通过市、区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根据区域气象条件及其趋势演变情况,对连续3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相关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连续5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5.2.3  预警响应

  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森林防火检查卡点实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各类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检查,做好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驻防,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市级有关部门和预警地区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停止野外用火审批,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增设林区路口检查卡点,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带装开展巡查。必要时,区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市、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归口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全市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拨打当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或“12350”报警。

  接到火情报告后,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确定为森林火灾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先简要报送书面材料,调查清楚后尽快报送终报。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12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早期处置,当地林业部门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并根据火情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严格按照“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培训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转移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增援的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褒扬等工作。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区县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市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派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相邻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3)协调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力量做好跨区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森林火灾的区县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派其他区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协调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力量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经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健全火场前线指挥机构;指挥长根据需要赴火场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区县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请求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区县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县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定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区县。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跨区县输送扑火力量由增援队伍所在地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自行组织实施,跨省调动扑火力量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输送。

  7.2  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需要调用航空救援飞机支援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依据区县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救援指令,由市航空应急救援总队组织实施;无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在我市执行任务,或我市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不足时,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3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市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  资金保障

  市、区县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市、区县政府组织由应急部门牵头,公安、林业等部门参加的调查评估组,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县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负责,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全市各级政府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  工作总结

  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预案培训演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市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5年内应予修订。区县应急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含义

  敏感地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重庆高新区全域和其他区县的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敏感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高温伏旱期。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4〕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跨省(市)支援力量任务表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惠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创B争A”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