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水排放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决定在部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试行污水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部分重点工业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确定的部分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所确定的部分行业,包括:电子工业(有电镀工序)、电镀工业、纺织印染工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石化工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原料药制造。
二、排水系统建设要求
企业厂区的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明管输送”的原则,达到以下要求:
(一)生产污(废)水可采用高架压力输送、综合管沟输送形式明管输送,不得隐藏于地面以下。
(二)厂区内雨水采用防渗明沟或暗涵(盖板镂空)收集输送,在集中汇流的雨水检查井进行标识并设置方便取样抽检的设施,流出厂区的雨水口必须保证日常关闭,只能在下雨时开启。
三、标识清晰要求
(一)详细绘制厂区生产车间、管网、道路及污染治理设施平面布置图。明确标明雨水和污水管道、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管道以及阀门、管井、提升泵等设备的位置和流向、阀门常开/闭状况。平面布置图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实际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现场改造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平面布置图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平面布置图将作为环境日常监管的重要资料,除书面留存归档外,要清晰、醒目地张贴于厂区进门处或排污口,便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对厂区内的各项污(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标注。标准内容包括: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的名称、规格、作用、流向、重要运行参数等,标准内容要与现场工艺流程图一一对应。
(三)对管道、阀门进行标注。污(废)水管道、处理设施工艺管道,应按照《工业管道颜色及标识规范》并参照《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进行色环和文字标识,暗管需在对应地面作出标识。阀门要加挂“常开”或“常关”标识牌。
四、污水排放口及给排水系统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要求
所有本通知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应按照本文“一清晰,二合规,三便于”的原则,做到:给排水系统按要求建设、标识清晰;鼓励、引导企业“阳光排污”。
其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属于本通知的重点行业且排放工业废水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引导建设单位,明确给排水系统明管化建设、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标识等;将落实给排水系统建设要求纳入项目“三同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内容。
对现有企业,各分局应引导现有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排水系统明管化、标识清晰化改造,防范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
五、试行时间
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