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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及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及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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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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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04生效日期:2021-11-04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各核(复)查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全省重点排放单位有序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重要性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全国碳排放管理以及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的底线和生命线。企业是碳排放数据报告的主体,对碳排放报告、相关生产数据、印证材料等负有主体责任。近期个别企业和单位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事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和业务,坚决杜绝有关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二、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一)开展问题自查

  1.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企业对2019年度和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等工作中所涉及的数据、资料开展自查。各相关企业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报告存在的问题、咨询、检测机构服务情况及相关资料,并对碳排放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声明(附件1)。各市局对辖区内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2.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对照生态环境部有关技术规范,对2019、2020年开展核查情况及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自查,对企业提交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内容进行核实,通过多源数据比对,识别异常数据并进一步核验确认,填写《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对核查报告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声明(附件2),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重点核实:重点排放单位燃料消耗量、燃煤热值、元素碳含量、碳氧化率等实测参数在采样、制样、送样、化验检测、核算等环节的合规性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重点排放单位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等参数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开展评估核实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力量,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评估,重点对各企业、核查机构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等进行评估。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结果将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2020年发电行业碳排放核(复)查的6家技术服务机构各选派2名技术骨干,参与评估核实相关工作。评估工作组于11月10日—11月20日开展相关工作,并形成整改工作台账和自查评估报告,对仍存在疑点的移交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执法

  组织执法力量对企业碳排放报告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且未自查自纠的,除调整当年履约量或配额量外,将依法严肃查处。检查重点为:生态环境部发现并移交我省的问题、已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咨询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业务范围内的有关重点排放单位、提出不符合履约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对配额核算提出异议的重点排放单位、实测数据存疑的其他重点排放单位。

  (四)组织整改落实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任务清单,建立整改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改目标及整改措施,挂条拉账、一盯到底。建立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通过定期核实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关数据虚报、瞒报的,在相应年度履约量与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调整;在履约清缴工作完成后发现问题的,在下一年度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核减,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三、按时足额完成履约清缴

  (一)确保足额履约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已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名录的企业,于2021年12月15日11点前全部足额完成本周期履约清缴。重点关注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尽早做好清缴相关工作,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加强对接。

  (二)用好履约抵销机制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企业,按照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附件3、附件4),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合理合规用好全国碳市场交易履约抵销机制。

  (三)强化违约处理

  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严格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生态环境部将对履约清缴及违约处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督办。请各市生态环境全力做好辖区内违约处理相关工作,督促违约企业按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联系人:卫安平(碳排放数据自查相关事项) 17735574067

  黄雅婷(平台数据填报相关事项) 18734891832

  杨巨晨(碳配额清缴履约相关事项) 18903409651

  邮 箱:qihouchu@163.com

  附件1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xlsx

  附件2 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xlsx

  附件3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docx

  附件4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申请表.docx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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