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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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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应急函〔2021〕449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07生效日期:2021-11-07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等要求,建立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促进我省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构资质管理

  (一)从严把关资质认可。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明确的资质条件,严把安全评价机构准入关,特别是对再次申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以及股份制公司性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改制、分立、合并申请变更的,要从严审批。推行主要负责人谈话承诺制度,书面承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二)严格从业人员资格。以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缴纳社会保险可作为认定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属的主要依据,严防缴纳多份社保充当专职人员的“挂证”行为。同一人持有的安全评价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应注册在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密切关注职业资格人员频繁变更原因和动向,从严管理“流动式”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注册变更超过2次及以上者,纳入“人员异动变更”名单库,加大变更管控力度,防止通过人员频动套取资质。

  (三)强化资质条件保持。安全评价机构在取得资质后,其固定资产、工作场所、档案室、专职安全评价师和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总数、比例、专业能力等方面要保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资质条件,坚决禁止业务范围专业配备评价人员变更后不及时补充、随意变更办公场所(档案室)地点面积用途后不满足要求、大额固定资产转移后不符合规定等违反资质条件保持行为。

  二、严格过程控制管理

  (四)推行总公司分公司无差别管理。安全评价机构要将分公司、分支机构纳入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广东开设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开展法定评价业务应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业务范围相应资质条件,其资质条件保持情况纳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五)实行评价从业人员项目信息登记。依托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及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项目信息登记查询平台。我省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广东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原则上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查询平台主动登记上一季度完成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担任主要职责、开展主要工作等情况,防止项目违规转包、出借资质、套盖公章等问题。

  (六)实施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全文公开。用于行政许可、认定、备案等前置服务或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全文公开,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与监督,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应进行脱密简化。安全评价机构(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下同)在广东技术服务活动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要通过省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及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包括安全评价人员参加现场评价活动的图像影像)等信息。鼓励安全评价机构主动公开非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技术服务报告。

  (七)推行项目安全评价回避和轮换。安全评价机构应采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府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按规定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为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避免将上一评价周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延续至下一评价周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承担同一对象上下周期的法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重点执法检查范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八)依法依规从重从严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没有保持资质条件及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重从严查处。对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提请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地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吊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九)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审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等监督管理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应不予取信。同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沟通协调,及时移交发现问题,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认定其违法违规事实和情形、作出定性描述,实施行政处罚。

  (十)实施评价分类动态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报告执法检查,持续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要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等情况,按照“吊销退出、治理整顿、巩固提升”的原则,实施分类动态监督管理,支持水平高、质量高、信用好的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清理整顿水平低、质量差、信用差的安全评价机构,全面规范安全评价市场。

  四、强化自律宣传引导

  (十一)积极引导行业自律。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主动性,实施《广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试行)》,及时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等级管理,实行量化评级打分,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培育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要制定并实施《在广东技术服务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纳入行业自律和监督范围。要定期组织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帮助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

  (十二)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开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资质条件不保持、安全评价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要树立正面榜样,对安全评价机构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安全评价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安全评价服务工作质量。

  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省应急管理厅反馈。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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