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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国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国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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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矿安〔2021〕158号

颁布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19生效日期:2021-1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统筹推进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第四季度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全国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通过深入开展“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讲政策法规、讲责任落实、讲灾害治理”宣讲教育活动,推动矿山企业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法治观念、增强责任意识,自觉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活动安排

  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由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配合开展,宣讲对象主要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以下简称“关键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活动自2021年10月下旬开始,到2021年12月底结束。

  三、宣讲主要内容

  (一)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由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主讲,全面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根本要求,深入宣讲安全发展理念,讲清讲透“两个至上”的价值导向,讲清“红线意识”的政治要求,讲清“两件大事”的辩证关系、“两个根本”的目标要求,讲清必须坚守的安全底线,推动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2.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重点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发言,谈学习体会。

  (二)讲政策法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宣讲教育。

  1.深入宣讲新《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重要文件,联系实际解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处理处罚及行刑衔接等方面的内容,增强矿山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

  2.深入宣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目标、要求、任务和措施,推动矿山企业立足“两个根本”,有效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根源性、系统性问题。

  (三)讲责任落实。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讲教育。

  1.突出“关键人”职责和业务素质要求,重点讲解“两规程、两标准”。结合事故警示教育,解读《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及相关专业细则,讲清安全管理的底线和“高压线”,让安全规定入脑入心。

  2.讲解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责任、上级公司责任以及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等方面要求,特别是“三超”的风险和“三违”的危害。

  3.讲解矿山整合技改、承包托管、复工复产、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强化矿山特殊时期、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

  (四)讲灾害治理。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开展灾害治理宣讲培训。

  1.重点讲解矿山重大灾害防治,煤矿以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为重点,非煤矿山以水、火、边坡、尾矿库排洪、垮坝等重大风险防范管控为重点,引导企业树立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区域治理和综合治理的理念,积极推广矿山重大灾害防治先进技术和成熟管理经验。

  2.认真分析本地区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情况,剖析典型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及原因,以事故教训、隐患查处案例推动矿山重大灾害防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3.讲解矿山机械化、智能化建设新成果,推动矿山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的重要性,由“一把手”亲自抓、带头讲,并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推动宣讲教育活动走深走实。要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任分工和宣讲人员,周密组织、迅速行动。省级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按照职责分别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结合矿山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指导各地区扎实开展宣讲教育活动。

  (二)注重活动效果。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策划编写宣讲教育提纲,精心安排培训内容,集中宣讲和教育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天,并实现“关键人”全覆盖。培训结束时,要组织结业考试和撰写学习心得体会。要在集中宣讲的基础上,创新宣讲教育形式,运用观看专题视频片和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开展现场观摩、组织大讨论、典型人物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宣讲教育活动的严谨性、生动性。要对参加宣讲教育不积极、结业考试不合格、撰写心得体会不认真的“关键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要重点关注近几年发生事故及重大隐患较多的矿山企业“关键人”,必要时组织开展“开小灶”培训,确保有效提升矿山企业“关键人”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三)做好经验交流和信息报送。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及时发布活动信息,发表矿山企业“关键人”心得体会文章。要制作宣讲教育课程视频,并优选3至5篇心得体会文章,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参加优秀课程和文章评选。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2021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工作总结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及电话:张超,010-64464750、64464294(带传真);

  电子邮箱:jcsjcc@126.com。

  附件:联系人报名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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