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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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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函〔2021〕39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02生效日期:2021-11-02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函〔2021〕392号)要求,一并予以落实。

  一、建立“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管理台账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我厅办公室《关于报送“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附件2有关要求及同步分发的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或企业)清单,建立辖区内“两高”项目(或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动态进行更新,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我厅;要建立“两高”项目(或企业)、违法违规用能企业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我厅(报送内容及要求另文下发);要加强与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沟通,共享“两高”项目(或企业)、违法违规用能企业管理台账有关情况。我厅负责与省能源局对接,及时掌握“两高”项目(或企业)、违法违规用能企业清单变动情况,并反馈给各地。

  二、全面排查在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管理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两高”项目(或企业)清单中在建“两高”项目环评审批违法违规、环境违法等问题的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处理处置,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有关排查、处理情况应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台账并按时报送我厅。

  三、严格拟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

  各地要加强与节能主管部门的联动,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或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内实行节能审查缓批限批的“两高”项目,同步实施环评缓批限批;对拟建“两高”项目,指导建设单位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与能效、环保水平,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控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依法依规审批“两高”项目环评,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节能、产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相关要求,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配合产业主管部门,加强产业布局与碳达峰政策的衔接。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程序等进行梳理评估,不得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

  四、推动存量“两高”企业污染物减排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辖区内“两高”项目(或企业)清单中的存量“两高”企业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开展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情况,于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排查、处理情况应及时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台账,并按时报送我厅。严格存量“两高”企业常态化生态环境执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未依法依规建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产业主管部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推进存量“两高”企业污染物减排改造升级,实施污染物排放“领跑者”行动,推动持续赶超引领。完善我省碳排放交易市场,争取更多重点行业纳入碳交易市场。

  五、加强科技支撑和宣贯保障

  在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中,按职责推进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加快推广应用节能减污降碳技术,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制订我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有关节能法规修订和标准制订。加强宣贯培训,准确把握“两高”项目准入政策要求,指导有关企业持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舆论引导,宣传“两高”行业节能降碳先进示范工程,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强化责任追究

  将“两高”项目审批建设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区域限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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