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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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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1-10-29生效日期:2021-10-29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

  电梯安全事关百姓民生和城市公共安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守住电梯安全底线,是市场监管部门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为全面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好市场化机制作用,强化电梯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电梯智慧和信用监管,不断提升电梯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省局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两项改革”试点

  (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1.扩大试点范围。攀枝花市、广安市、眉山市要总结第一阶段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范围;其余18个市(州)应结合辖区实际,至少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模式试点。

  2.试点条件。试点条件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未建立“969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地区,可暂不要求将在线监测信息数据接入“969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电梯物联网在线监测功能可暂不要求轿厢视频实时监测。各地要抢抓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的机遇,加快推进“969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进度,“969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成运行后,相关试点单位应及时将电梯监测数据与“969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进行对接。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检验检测试点电梯范围。攀枝花市、广安市、眉山市从发文之日起,已实施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均可按“115号文”规定开展电梯检测试点。其余市(州)对确定开展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可同步开展电梯检测试点。

  2.确定参与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发文之日起,省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四川省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应按照“115号文”的要求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省内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前(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服务),应向省局书面报告。自愿参与电梯检测试点的检验检测机构经省局公示后,方可向试点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参与电梯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待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动态管理系统建成后,必须将电梯检测数据实时与四川省特种设备动态检验系统对接交互。

  3.落实电梯检测全程视频记录。参与电梯检测试点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置检测工作全程录像设备。应满足至少一名电梯检测人员全程佩戴视频记录仪清楚记录所有检测工作过程,视频中还应清晰记录电梯的出厂铭牌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基本要求。视频记录应至少保存4年备查。

  二、扎实推进鼓式制动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加快推进电梯鼓式制动器隐患整治工作,确保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现场整改。各地检验机构要结合定期检验逐一认真查验电磁铁拆解保养以及松闸顶杆更换的视频或图片等见证材料。对于制造单位在其官网以自我申明及承诺其松闸顶杆在电磁力作用下不会产生摆动或出厂时已增加了限位装置的制动器,检验机构现场查验时,一是要认真核对制造单位自我申明及承诺的制动器型号是否与现场一致,并将制造单位自我申明及承诺作为见证材料保存;二是制动器上的限位装置应是经过原厂设计,且为出厂时自带;三是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按要求拆解保养和更换松闸顶杆的电梯一律出具不合格报告,并报告属地监察机构。各地因鼓式制动器整改不到位,导致电梯停用的情况要及时书面通报电梯所在地政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三、相关要求

  (一)试点方案报备。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于12月10日前将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局,省局研究同意后将统一部署实施。

  (二)加强智慧电梯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各市(州)要加快运用现代科技技术,深入推动电梯质量安全全生命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电梯数字化监管能力,同时充分运用数字化形成的大数据,实施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三)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市(州)局要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电梯定期检验时,应对电梯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按需维保和电梯检测试点单位及电梯存严重问题的,应及时报告省局,并按“115号文”采取中止试点的措施。

  (四)严格检验检测,保障安全运行。电梯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3《电梯检测规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全面、系统地进行检测,不得有漏项或误判等情形发生。电梯检测机构应制作“电梯检测标志”。检测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检测标志张贴在电梯使用标志下方。电梯检测机构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五)加强宣传引导,守护电梯安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广泛宣传电梯“两项改革”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纵深推进“安心乘梯守护行动”,重点解决本地区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

  联系人:甘磊 秦威

  联系电话:028-86607909 028-86607696

  附件:电梯检测标志(式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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