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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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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建发〔2021〕386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11-28生效日期:2021-11-2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改进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完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11月28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改进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完善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1〕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首善标准、强化底线思维,以我市作为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城市为契机,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健全消防设计标准体系为关键,以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加强防消结合为重点,有效推进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验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消防审验政策机制。

  二、健全消防设计标准体系

  (一)完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标准。建立跟踪评估、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完善《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聚焦老旧楼宇、商业设施、工业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首都核心区平房(院落)等不同类型改造需求,分类出台消防设计案例指引,升级应用场景服务,为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提供技术依据和指导。(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类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统筹兼顾建筑安全性、技术合理性和工程经济性,为科学实施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专家评审论证制,对于使用功能改变或火灾危险性增加,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改造工程,可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意见作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对于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火灾危险性的改造工程,鼓励整体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由注册建筑师签章负责。(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消防审验管理

  (三)明确使用功能变更确认路径。坚持规划引领,研究优化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正负面清单。加强消防行政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的衔接,对符合城市规划及正面清单的改造工程,研究建立快捷简便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简化小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实施小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告知承诺管理,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外,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及依法无需领取施工许可的装修改造工程,原则上不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审批,实现消防审验事项从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检查。制定出台小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强化督促参建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专业人士小微改造工程责任制。(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5000平方米以下商场改造消防验收试行告知承诺制。试行消防验收及备案“清单+告知承诺制”和“备查制”,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设公共娱乐、儿童、老年人活动等火灾风险较大的场所外,对地上装修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材料。研究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坚持试点先行先试,待条件成熟后,根据改造类型、规模再逐步扩大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行分期分阶段消防验收。对属于同一个规划许可范围,由多个单体建筑(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对单位工程的要求)组成的,在该项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室外消火栓系统、变配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完成设计内容、实现消防功能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分期分阶段申请消防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照图验收”制度。验收阶段不再重复校验设计文件,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为依据,开展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针对经消防性能化设计、纳入我市重点工程范畴或有代表性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探索建立消防查验专家论证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消防与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融合

  (八)推动消防质量管控关口前移。把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管重点,进一步将消防质量监管融入现行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智慧监管、“互联网+”技术,采用安全质量状况测评方式,过程中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行现场评定差别化抽查。改进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准,明确现场评定抽查项目以及检查方式,区分关键项目、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实施差别化抽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现“验收只去一次”。对改造工程全面实施联合验收,验收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消防查验情况一并实施现场检查,落实“验收只去一次”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建立“风险提示”管理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消防施工、验收过程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规承揽业务或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检测等失信行为信息,由消防救援部门实施查处,同时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等平台,对相关单位进行风险提示。(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防消结合业务协作机制。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参与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评审,并根据施工验收、灭火救援需要提出意见建议。在特殊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大型化工项目、有代表性的装修改造项目等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过程中,可根据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参与测试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火栓系统、安全疏散等涉及消防灭火救援事项。(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使用阶段消防安全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定期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消防救援部门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涉及消防设计、验收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移交规自、住建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总队、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完善联合会商、信息共享、问题反馈、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对策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十五)强化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力量作用,鼓励各区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与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高消防质量安全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应及时总结改革做法和经验,主动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为企业、群众查询和掌握政策创造便利。

  附件:北京市深化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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