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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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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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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府发〔2021〕11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1-05生效日期:2021-11-05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5

  1.1适用范围5

  1.2工作原则5

  1.3事件分类分级7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8

  1.4.1分级应对8

  1.4.2响应分级8

  1.5应急预案体系9

  1.5.1应急预案9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10

  2 组织指挥体系11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11

  2.1.1市级层面领导机构11

  2.1.2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11

  2.1.3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12

  2.1.4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12

  2.1.5市级工作机构12

  2.2区(市)县、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12

  2.3专家咨询委员会与专家库13

  3 运行机制13

  3.1风险防控13

  3.2监测与预警15

  3.2.1监测15

  3.2.2预警16

  3.3应急处置与救援18

  3.3.1信息报告18

  3.3.2先期处置20

  3.3.3指挥协调21

  3.3.4处置措施22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7

  3.3.6紧急状态28

  3.3.7应急结束28

  3.4恢复与重建29

  3.4.1善后处置29

  3.4.2恢复重建29

  3.4.3调查与评估30

  4 准备支持31

  4.1人力资源31

  4.2财力支持32

  4.3物资装备33

  4.4科技支撑34

  5 预案管理35

  5.1预案编制35

  5.2预案审批与衔接37

  5.3预案演练39

  5.4预案评估与修订39

  6 宣传和培训40

  7 责任与奖惩41

  8 附则42

  9 附件42  1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川府发〔2021〕5号)和《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成委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成都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市内、市边界区域或可能影响本市的其他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必要时靠前指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夯实基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治理与非常态应急相统一,筑牢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基础,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注重事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不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加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驻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队伍为辅助、以基层应急队为补充、以应急专家队伍为支撑的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健全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科学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注重培养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县级层面负责应对,或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具体组织调度;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的一般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级层面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1.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内各层面(包括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类别和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立即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和受影响区域的各个层面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并担任指挥长,实行市级对应专项指挥机构为主的扩大响应;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并担任指挥长,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级对应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同时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项指挥机构指导协调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对或者具体组织应对。响应分级标准应在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进一步明确。对事件本身敏感复杂、跨区域、超出区(市)县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及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可提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区(市)县级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5.1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级党委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省委、市委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市级、区(市)县级层面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产业功能区、镇(街道)层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研究制定。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各层面根据实际制定。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市级、区(市)县级层面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镇(街道)、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级层面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综合管理机构,纳入市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市委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2.1.2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或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成都市应对XX事件指挥部,实施以市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和驻蓉解放军、武警成都支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组,市级领导兼任组长(详见附件9.1)。

  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统筹指挥、决策部署;明确一名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信息值守的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前方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3较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对应的市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应对(详见附件9.2),承担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市级部门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

  2.1.4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视情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区(市)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5市级工作机构

  市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其他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区(市)县、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区(市)县级、镇(街道)级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市级调整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处置一般突发事件,以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

  区(市)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并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专家咨询委员会与专家库

  市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市级、区(市)县级层面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运行机制

  全市各级层面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各级各部门和在蓉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化解治理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应对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排查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政策、法制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核设施、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机场、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醒目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各级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以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在蓉各类企业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级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市级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市级、区(市)县级政府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级、区(市)县级层面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和传达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区域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区域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措施;

  ⑩媒体单位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3)市级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一些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可视情越级上报,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要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其有关部门要向本级应急委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向所在地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属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外办和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市公民和机构安全。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各级政府及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至市级层面。

  (2)现场指挥。市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市)县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市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调度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调度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省现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在突发事件现场时,市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区(市)县级现场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市级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在突发事件现场时,区(市)县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基础救援队伍、应急专家队伍等救援力量,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市级层面应与相邻市(州)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应急管理协作,强化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和突发事件联合处置,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⑨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2)事故灾难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掌握事故伤亡变化情况,涉险和下落不明人员情况,危险物品数量、种类、位置及存储方式及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信息,分析研判事故影响范围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难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到现场进行调查,掌握伤病员情况,分析研判传染性及扩散趋势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③组织生产、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④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⑤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

  ⑥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专项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9.3),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区(市)县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6)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市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按上级专项指挥机构相关要求,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进行新闻发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市级专项指挥机构、事发地区(市)县专项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市级层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记者专访和集中采访、举行媒体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地方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有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区(市)县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明确恢复重建工作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为主,必要时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请求,市政府提供相应援助。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1)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级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经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上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辖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市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域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4.3调查与评估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制度。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对于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政府配合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市级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市)县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县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市级层面有关部门可对一般突发事件开展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级层面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镇(街道)级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

  4准备支持

  加强应急准备能力,从人、财、物、技术等方面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4.1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市)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驻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健全军地联动机制,依法将驻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纳入全市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经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公园城市、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加强社会化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间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基础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区(市)县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辖区突发事件特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基础救援队伍,不断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力量。建立应急专家“智库”,健全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应急专家队伍监督管理,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8)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市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国际应急救援行动。

  4.2财力支持

  (1)市级、区(市)县级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国家、省启动响应的,市级层面申请中央、省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辖区,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市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市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市级、区(市)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物资装备

  (1)各类突发事件市级牵头应对部门,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市级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1)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全市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

  (3)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区(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与省级有关平台对接,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街道)、产业功能区应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市)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各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区域、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5)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市级、区(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区(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和镇(街道)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6)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7)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8)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央及省属在蓉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原则。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印发实施,报送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备案,抄送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产业功能区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本级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6)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区(市)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中央、省属企业所属在蓉单位和市属企业应急预案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企业应急预案向区(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确定。

  (9)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急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经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4)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防治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7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成府发〔2005〕65号)同时废止。

  (2)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市应急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3)本预案涉及的市级层面有关部门,区(市)县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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