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已失效)

?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已失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深环〔2000〕91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0-07-14生效日期:2000-07-1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8年11月19日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环规〔2008〕5号)重新发布。

  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深圳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深环〔2000〕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查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强度。

  污染源监测包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含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纠纷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各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按市、区环保部门分工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各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污染源监测数据,是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三同时"验收、限期治理验收、排污收费、环保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监测,由排污单位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

  第六条 市、区环境监理部门征收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须经监测核实排污情况的,应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

  第七条 对纳入排污申报登记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按市、区分级管理规定,委托相应的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

  第八条 污染事故处理及污染纠纷监测,由污染事故或纠纷发生地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跨行政区的污染事故处理及污染纠纷监测,或应委托方的要求,负责市内的污染事故处理及污染纠纷监测。

  第九条 各类污染源监测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有至少两名以上监测人员或一名监测人员与其他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排污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第十一条 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必须严格按环保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现场采样应邀排污单位代表参加,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监测人员在采样和监测中,应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秉公办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刁难排污单位;

  (二)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采样,不得事前通知排污单位;

  (三)监测报告须履行审核、签发手续,报出前监测人员不得向排污单位透露监测结果。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或委托方对监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出申诉,申诉时应填写《申述登记与处理表》,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同地区相关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深圳市安全应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消防救援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消防监督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同专业相关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关于修改《江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实施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2025年修订)
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修订)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