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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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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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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卫传(2021)347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1-11-18生效日期:2021-11-18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进一步巩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现就深化我省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关键环节整治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前期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完善纳入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将前期治理工作中未达标的或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作为重点,进一步督促企业对照《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06号)附件3《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大整改力度,确保达到治理要求。

  (二)要重点关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台账,突出重点岗位和环节,督促企业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完成治理的企业要聘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确定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加强督导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要根据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职业病多发高发企业、超标严重且防治水平低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指导,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水平达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采取管理措施,达到危害防护要求。管理措施是否可以满足要求,企业应聘请专家(或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相关评估材料。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企业可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并鼓励其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二)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落实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治理情况检查,每次抽查不少于5家治理企业。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三、注重经验总结,及时报告治理工作进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每季度调度本地区治理工作进展,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及时总结治理工作总体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等,着力解决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请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2年3月20日前报送《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台账》(附件1);2022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治理工作总结及《专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治理进展情况表》(附件3)。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王莉莉,联系电话:0551-2999554(带传真),邮箱:anhuizyjk@163.com。

  附件:1.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台账

           2.专项治理期间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3.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治理进展情况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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