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77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专项执法等工作,对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未排查的,立即组织排查;已排查的,要进行抽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实抓细环境风险隐患问题自查整改。
二、持续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对于 2021年补充排查发现的问题,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进行填报,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相关案件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2021年12月15日前,请各地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问题整改情况等报送省厅。
三、扎实做好巩固提升
2022年是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阶段,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规范化评估和信息化提升,聚焦废弃危险化学品、煤焦油、铝灰渣等危险废物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建立问题“一本账”,归纳分析共性问题,剖析原因、总结经验,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要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送省厅。
省厅将适时开展“回头看”,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调研和帮扶。
联 系 人:赵 鹭(厅固体处)
联系电话:0591-88367153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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