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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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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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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2012〕6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4-16生效日期:2012-05-1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19日被粤安监管三〔2017〕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废止,自2018年1月20日起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以粤安监〔2012〕62号发布 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同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如同时涉及两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实施的,由上一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明确提出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见。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固有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3.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

  4.安全设施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5.项目工艺、装置设备、应急能力、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6.改、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公用)工程的衔接情况;

  7.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预案;

  8.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逐一落实试生产(使用)前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出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并将其纳入试生产(使用)方案的重要内容,在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报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资料时一并提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为落实建设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主体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属于下列情形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对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并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手续。

  (一)适用范围

  1.涂料、油墨、稀释剂、胶粘剂、助焊剂、显影液等以物理混合为主要工艺,农药复配,硫酸铜生产,溶剂提纯等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重点危险化工工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除外);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和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储存的品种与原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3.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且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4.剧毒化学品除外的500m3及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550m2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5.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储存项目;

  6.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

  8.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简化安全审查内容和程序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条件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含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反映项目与周边区域、场所、设施安全距离的四至图);

  4.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清单(生产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年产量、原材料的年使用量和最大储存量;储存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安全许可文件(符合第(一)项第3点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告知性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相应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实行告知性备案的申请报告;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协议;

  3.新建项目的,提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改、扩建项目的,提交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以及安全设施一览表;

  4.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安全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

  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日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免除提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相关文件、资料,直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四、其他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落实预防为主、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

  (二)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适用简化安全审查情形的建设项目的认定和管理,严格对照《实施意见》要求进行审查,对分别实行安全条件审查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或免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将上述备案合并实施。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把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挂靠资质承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把关,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按规定需要取得相应安全许可证的,其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补充是否具备领取相应安全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与安全许可证颁发审查的衔接。

  (三)属地为主,强化管理。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申请安全审查的同时,应将有关文件、资料抄报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在组织安全审查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凡不按《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执行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做好衔接,保障实施。《管理办法》施行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相关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资料(复印件)移交《实施意见》确定的实施部门。

  本《实施意见》于2012年5月16日起实施,《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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