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鲁环字〔2021〕266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2-06生效日期:2021-12-06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6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组成和职责

  2.3  领导机构组织与实施

  2.4  工作机构组织和实施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强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印发前,危险废物事故、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等按照本预案执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印发后按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处室、单位各司其职。

  1.4.3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1.4.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如有新的分级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相关指示和要求;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视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组成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工作机构组成和职责

  在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框架下,组建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执法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应急与舆情处,负责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环境应急联动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与舆情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3 领导机构组织与实施

  出现以下情形时,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省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的要求,或应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2.3.1 接受任务

  为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人员在接到任务时要尽快了解以下情况: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原因;

  (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3)事件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

  (4)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5)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6)外部接口单位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

  (7)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2.3.2 下达预备通知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应尽快下达预备通知,组织所属各应急组人员尽快开展应急准备。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下达预备通知。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组及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

  (5)事件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开展的工作。

  2.3.3 派出先遣处理组

  为及时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件所在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预备通知后,应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结合事件特性,先遣处理组由应急与舆情处、监测处、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相关业务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的人员组成。先遣任务完成后,根据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先遣处理组有序返回或就地并入现场指挥部。

  2.3.4 明确任务

  (1)听取报告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向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指挥协同、应急处置方案、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参考。

  (2)明确任务: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有关报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制定应急处置预方案,内容包括:

  ①应急意图及目标;

  ②出动的力量及应急行动规模,包括应急人员组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等;

  ③所需仪器设备及应急器材、人员防护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及抵达事件现场的时限;

  ④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⑤行进路线;

  ⑥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2.3.5 下达应急通知

  明确任务后,立即下达应急通知,内容包括:

  (1)事件概况;

  (2)应急目标;

  (3)各应急组的成员、任务及有关要求;

  (4)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

  (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式,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式;

  (6)指挥员或代理指挥员的位置。

  2.3.6 赶赴现场

  按照指定的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赶赴现场,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式,妥善处置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点。

  2.4 工作机构组织和实施

  2.4.1 受领任务

  各应急工作组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本组的任务、人员、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位;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外部协助单位的任务及协同方式与要求等。

  2.4.2 组织准备

  各应急工作组接受任务后应立即集结所属人员,研究本组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和车辆,组织本组人员按照要求赶赴事发地区。

  2.4.3 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

  各应急工作组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进行个人防护,进入事故应急现场。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2.4.4 组织第二梯队

  根据任务需要,适时组织第二梯队支援前方。

  2.4.5 应急后期工作

  各应急工作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事后环境恢复工作,并做好应急总结。

  2.4.6 应急过程的记录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在应急过程中,应准确及时全面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内容有:

  (1)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

  (2)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

  (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情况;

  (4)公众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效果;

  (5)地形、气象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情况;

  (6)其他各类有必要记录的情况。各类公告、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等,均应收集整理。

  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应急终止后交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2.4.7 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职责任务

  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设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1)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判定及确认,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事件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3)负责排查污染源,开展应急监测,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4)指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5)完成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和信息监控。 

  (1)可能导致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水处、南四湖办依据职责负责;

  (2)可能导致海洋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海洋处负责;

  (3)可能导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大气处负责;

  (4)可能导致涉及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固废处负责;

  (5)可能导致土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

  研判由土壤处负责;

  (6)可能导致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重点行业企业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固废处负责;

  (7)生物物种安全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生态处负责; 

  (8)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华污染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水处、南四湖办负责;

  (9)上述(1)~(8)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应急与舆情处及相关处室(单位)协助,并与牵头负责的业务处室共同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10)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由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要实现共享。 

  3.1.4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修订)、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信息报告制度。

  3.1.5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 

  (3)严格源头管控,把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环评审批重要内容,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风险隐患。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预测科学性、防范措施合理性的审查,“三同时”巡查重点检查环境风险评价、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设施。

  (6)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7)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8)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当可能发生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省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建议。

  当可能发生或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黄色预警发布建议。

  当可能发生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蓝色预警发布建议。

  3.2.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

  (5)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准备;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产、停排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应急监测结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或解除预警的建议。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生态环境部。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省的,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相邻省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向省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4 信息发布

  3.4.1 信息发布的权限

  经省政府授权,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省委宣传部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3.4.2 信息发布的时机

  (1)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

  (2)预计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时;

  (3)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

  (4)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

  (5)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

  (6)其他必要发布的时机。

  3.4.3 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

  (2)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

  (4)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5)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6)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经专家会商研究,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关要求,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省有关部门加入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由相关处室(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执法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加入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应工作组。各工作小组的职责分工:

  ①厅污染处置小组加入省污染处置组

  由相关业务处室牵头,省土壤污染防治中心、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省生态环境规划院等单位参与,负责指导涉事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切断和消除工作,收集、核实现场应急处置信息等,配合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省污染处置组工作。

  ②厅应急监测小组加入省应急监测组

  由监测处牵头,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设区的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部署、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配合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省应急监测组工作。

  ③厅应急保障小组加入省应急保障组

  由应急与舆情处牵头,财务处、监测处、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等单位参与,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收集分析事件相关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配合做好舆情应对工作,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在事件应对中的经费,配合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做好省应急保障组有关工作。

  ④厅专家咨询小组

  由应急与舆情处牵头,从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选取应急专家,为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配合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

  ⑤厅综合协调小组

  由应急与舆情处牵头,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等单位参与,配合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⑥厅应急执法小组加入省污染处置组

  由厅执法局牵头,各区域办等单位参与,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取证,督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企事业单位执法信息,配合有关处室做好人员的撤离、隔离和预警工作等,配合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污染处置组做好有关工作。

  ⑦厅其他工作小组

  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相关处室(单位)参加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相关工作。

  4.1.2.2 Ⅲ级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后,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为事件应对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保持与事发地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组建由厅负责同志带队,应急与舆情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监测处等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视情调集事发地区域办、厅执法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应急专家等共同前往;

  (3)组织开展会商,根据工作需要准备相关应急物资,制定行程安排,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

  (4)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应急监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统筹协调相邻区域应急监测力量和物资,及时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处置进展。

  4.1.2.3 Ⅳ级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后,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及时向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派出由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人员参与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为事件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相关部门或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3 应急保障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及时派请环境应急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污染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保护公众健康等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规范环境应急救援程序等工作。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应急建议、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报请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2)终止应急建议获得批准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配合编写事件大事记,对代表性强、处置过程复杂的典型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制作案例回顾片,供学习借鉴。

  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向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2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指导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或经生态环境部授权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事发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调查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环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执法等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组成调查组。视情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5.4 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导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筹调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监测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设备、执法监测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动态化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结合实际提出环境应急支出预算,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参与应急处置等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 技术保障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完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保障决

  策的科学性。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

  的研发,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执法等专业人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指导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省厅预案的衔接,突出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后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同时,对环境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制度等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建立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组成单位职责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氯储存装置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改造和液氯泄漏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