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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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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发改产业〔2021〕848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能源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30生效日期:2021-12-3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30日

青海省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推动我省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464号、发改产业〔2021〕1609号,以下分别简称《意见》《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处理发展和减排关系,突出标准引领作用,深挖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潜力,推进综合施策,严格监督管理,加快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为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把握发展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在《意见》《通知》明确的重点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和煤电行业率先推进节能降碳工作。待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机制运行成熟后,进一步研究推广至其他领域。

  坚持分类指导。强化重点领域项目精准管理,对标《意见》《通知》明确的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分类施策。鼓励新建项目对照标杆水平高起点设计建设,引导未达到基准水平的在建和现有项目对照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煤电行业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要求推进改造升级。

  坚持从严监管。完善节能降碳管理机制,健全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严格节能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监督问责机制。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与产业、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稳妥有序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避免“一刀切”管理和“运动式”减碳,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重点领域能效全部达到基准水平,达到标杆水平的企业数量比例超过30%。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能效清单目录。

  组织开展对炼油、煤制焦炭、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烧碱、纯碱、电石、乙烯、对二甲苯、黄磷、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硅铁、锰硅合金、高碳铬铁)、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以及数据中心等26个重点领域的现有项目(装置)以及在建、拟建项目(装置)能效情况调查,逐一登记造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专家科学评估,经企业申辩,建立企业(装置)能效清单目录,能效达到标杆水平和低于基准水平的企业(装置),分别列入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企业(装置)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根据行业发展实际,适时更新目录内容。对于瞒报漏报的项目和装置,视为落后产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拓展目录纳入的行业和领域。

  (二)制定技改实施方案。

  在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社会民生稳定基础上,制定《全省重点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选取节能先进适用技术,引导未达到行业能效基准水平的现有项目(装置)和在建项目(装置)实施技术改造;对于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现有项目(装置),鼓励参照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鼓励国有企业、骨干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开展节能降碳示范性改造。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不同企业改造时间表,明确推进步骤、改造期限、技术路线、工作节点、预期目标等。《全省重点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需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及其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三)稳妥推进改造升级。

  各市(州)人民政府督促本地需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根据《全省重点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周密细致的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指导企业落实好改造所需资金,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技术改造进程。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技术改造阶段性评估。

  (四)有序退出低效产能。

  综合发挥能耗、排放等约束性指标作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违法违规审批建设以及达不到环保、节能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现有项目(装置),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规定,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推动30万吨/年及以下乙烯(石油基)、10万吨/年及以下电石装置加快退出。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关停、退出、淘汰的项目应制定相应工作计划,稳妥实施。加大闲置产能、僵尸产能处置力度。

  (五)严格项目准入要求。

  重点领域拟建项目(装置)在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之前,应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的影响,全面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条件、“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新建炼油项目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新建钢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石、尿素(合成氨下游产业链之一)项目须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强化重点领域项目节能审查,新建项目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标杆水平。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在建项目(装置),按照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提升能效水平,力争达到标杆水平。

  (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

  支持企业加强节能降碳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研发,加大技术攻关集成和成果转化示范。积极跟进节能降碳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进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及《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等明确的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适时采用氢还原、惰性阳极、碳捕捉等工艺技术实施改造。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引导下游行业选用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加强余热、余压回收,实现能量梯级利用。鼓励企业探索从蒸汽驱动向电力驱动转变,开展供电系统适应性改造。鼓励重点行业利用绿色数据中心等新型技术设施实现节能降耗。

  (七)推动协同集聚发展。

  重点领域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入驻工业园区,提高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形成规模效益,提升能源环境等基础设施使用效率。支持关联产业集群化发展,构建企业首尾相连、互为供需和生产装置互联互通的产业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物流运输能源消耗。鼓励不同产业和行业融合发展,提高资源转化效率,实现协同节能降碳。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在落实产能置换等要求前提下,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八)提升煤电能效水平。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要求,研究编制《青海省“十四五”煤电改造升级实施方案(2021-2025年)》,推动能源行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煤电机组清洁高效灵活性水平,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落实节能专用装备、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梳理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及指引,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用好省内企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体系,灵活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支持工具,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节能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持续优化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加大节能低碳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落实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鼓励政策。

  (二)加强政策措施协同。做好重点领域节能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环境准入、节能审查、能耗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工作的衔接。按照加强高耗能项目源头防控的政策要求,通过环保核查、节能监察等手段,加大管控查处力度。落实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及其他行业绿色电价政策,有效强化电价信号引导作用。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重点领域企业能耗和碳排放监测与评价体系,稳步推进企业能耗和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和评价工作。将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纳入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监管体系。加强对企业能效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到位。将重点领域项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强化日常监管。压实节能降碳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通报批评、用能预警、约谈问责等工作机制。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加强对违规企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能效落后清单企业(装置)目录且未能按期改造升级的项目(装置)和企业,限制用能;铁路运力紧张时,对列入能效落后清单且未能按期改造升级的企业装车进行调控。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热点问题,传递以能效水平引领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坚定决心。传播普及绿色生产、低碳环保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良好氛围。遴选节能降碳或改造提升效果明显的企业,及时进行宣传推介,积极申报全国工业企业能效“领跑者”和重点节能技术应用案例。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地方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落实举措。有关企业要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重点领域能效水平标准要求

  一、炼油、煤制焦炭、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烧碱、纯碱、电石、乙烯、对二甲苯、黄磷、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硅铁、锰硅合金、高碳铬铁)、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等25个行业执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相关标准要求。

  二、数据中心领域执行《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相关标准要求。

  三、相关标准要求根据国家统一工作部署安排和我省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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