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21〕23号)和《“十四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黑环发〔2021〕52号)有关要求,制定《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卢云峰
电 话:(0451)82059265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田雪山
电 话:(0451)87113173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修太春
电 话:(0451)87113095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0日
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按照《“十四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严格对标对表,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强化评估中发现问题与环境执法有效衔接。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管理评估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筹组织,采取县级自查、市级评估、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级负责,分类评估。
二、评估方式
(一)省级评估。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评估13个市(地)生态环境部门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并现场抽查相关企业。
(二)市、县自查评估。各市(地)、县(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评估指标》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自查评估,并如实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建立评估档案,对企业评估打分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估安排。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发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自评打分情况、年度总结、本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及通报等材料报省厅,抄送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省厅拟在7-11月完成对相关企业的抽查,12月,完成对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的评估打分。
三、评估要求
(一)省级评估。原则上,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由省厅固体处会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进行抽查。经营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20家,重点产废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60家,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20家。
(二)市、县级自查评估
1.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和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产废单位全部进行评估,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10家,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则全部进行评估。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全部进行自查。
2.评估单位的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中的C。
四、评估职责分工
(一)省厅固体处。负责牵头制定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会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对各市(地)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方面的技术指导和人员业务培训;配合省厅固体处对全省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负责各市(地)自查评估资料汇总并建立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抽查情况档案;负责起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报告。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危险废物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从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公开评估结果并排名,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A或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地市,全省通报表扬;对市级自评结果高于省级评估结果20%[(市级自评分数-省级评估分数)/省级评估分数]、省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为C和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市,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落实监管责任。
(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或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