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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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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郑政文〔2022〕7号

颁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2-01-20生效日期:2022-01-20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燃气”)充装、销售、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瓶装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瓶装燃气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

  利用2到3年时间,通过规划引领、科学布点、规范建设,系统构建郑州市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配送场站;通过建设市、区县(市)、企业三级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数字化监管体系,落实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实现气瓶流向全过程智能化追溯;强化企业配送人员和车辆管理,建立以瓶装燃气企业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规范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瓶装燃气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郑州市瓶装燃气市场安全管理实现系统健全,制度完善,生产、经营、服务形成链条,市场秩序规范、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规划、规范建设

  1.推进编制中心城区瓶装燃气专项规划(2022年6月前)。深入调研瓶装燃气供应现状,详细摸排市场供求,梳理现状存在问题,科学合理测算各规划期内的用气市场规模。按照“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保障供应、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建设瓶装燃气充装站(储配站),在充分考虑服务半径、辐射范围、市场需求量等因素的前提下,合理布局瓶装燃气供应站,并明确瓶装燃气充装站(储配站)、供应站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及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建议及保障措施,制定完善的瓶装燃气供应体系布局规划。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依据瓶装燃气供应体系布局规划的数量,因地制宜,落实瓶装燃气供应站用地,指导企业建设规范安全的瓶装燃气场站。

  2.加快瓶装燃气充装站(储配站)、供应站的建设(2024年12月前)。在对瓶装燃气供求底数摸排的基础上,测算出中心城区各开发区、区瓶装燃气充装站(储配站)、供应站的数量,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依据测算数量完成选址,规划设计单位将各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选址纳入瓶装燃气专项规划。鼓励国有大型企业、政府平台公司依据瓶装燃气规划投资建设充装站(储配站)、供应站,租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企业有偿使用,各瓶装燃气企业负责做好站点设施日常管养,解决瓶装燃气供应站选址建设落地难的问题。

  3.建立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2022年12月前)。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运用5G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归集全市瓶装燃气企业基础信息、用户信息、配送车辆信息、场站信息、设施运行情况等,构建市、区县(市)、企业三级联网的瓶装燃气配送车辆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瓶装燃气统一呼叫配送管理、钢瓶流转可追溯、统一用户信息管理、企业日常管理信息化,对瓶装液化气配送全过程实时监管,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有效提升瓶装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4.完善运输及送气服务体系建设(2022年12月前)。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站(储配站)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在经营范围内根据规划在用户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置供应站用于瓶装燃气储存、销售和相关服务。从瓶装燃气充装站(储配站)到供应站运输燃气应使用危化品车辆,从供应站到用户端送气服务使用符合相关规范的非危化品车辆,实现以瓶装燃气企业为充装主体,构建瓶装燃气供应站销售配送服务体系。实行瓶装燃气统一配送,由用户向瓶装燃气企业预约订气,瓶装燃气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瓶装燃气配送至用户,并进行接装和安全检查。瓶装燃气企业建立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对用户订气信息进行处理,并实时录入配送服务相关信息。并通过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向用户提供配送信息查询、安全隐患提醒、配送评价投诉等服务。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1.强化配送人员管理(2022年12月前)

  (1)规范人员招录制度。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统一将其招录为企业正式职工。配送服务人员应取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培训的“送气工”从业人员资格证,与车辆实行人车绑定。

  (2)规范人员日常行为。各瓶装燃气企业要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配送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配送服务人员要统一着企业识别服,随身携带企业工作牌和手持式智能设备,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需避开城区严管路段、早晚交通高峰。

  (3)履行入户安检职责。各瓶装燃气企业配送服务人员要通过手持式智能设备建立完整的入户安全检查电子档案,确保用户每年至少1次免费入户安检,并保存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要求用户及时更换存在问题的设施设备。对不整改的用户,先报送社区(村)、乡镇(街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工业、商业、福利用户(企业、餐饮、商场、医院、学校、单位食堂和养老院等)燃气使用场所必须设计并安装商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联动切断装置,鼓励和提倡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联动切断装置。

  2.加强瓶装燃气运输及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管理(2023年6月前)。瓶装燃气企业使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应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相关要求执行;市城管局会同市公安局编制《郑州市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管理规范(暂行)》,指导瓶装燃气企业购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车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管理,不得将配送车辆转售给配送服务人员,对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驾驶人进行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3.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2022年12月前)。全市推广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各瓶装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要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在销售瓶装燃气以及送气上门服务活动时,严格做好“实名登记”。居民用户要主动配合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非居民用户在此基础上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购气开户需提供现居住地址证明。开户需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配送服务人员要充分利用手持式智能设备详实采集信息,并建立健全完备的用户资料和销售台账,完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用气地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企业实名制销售应与钢瓶数字化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可实时查询和追溯。

  4.执行价格监管制度(2022年6月前)。各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规范价格公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并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渠道向外公布。

  5.建立联合执法制度(2022年2月前)。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瓶装燃气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联合查处机制,通过政府、企业、用户、基层网格员等多方合力,实现违法违规行为齐抓共管、及时高效处置。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瓶装燃气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倒装等行为严厉查处,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扣押或吊销证照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职责

  (一)市城镇燃气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瓶装燃气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研究制定瓶装燃气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和保障措施;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发区、区县(市)和有关企业开展瓶装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跨区域经营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负责向市纪委、监委提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负责考核开发区、区县(市)瓶装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情况。

  (二)市资源规划局:统筹推进中心城区瓶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市城镇燃气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瓶装燃气《燃气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瓶装燃气企业做好场站规范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市资源规划局编制本行政区域瓶装燃气专项规划,提供供应站建设标准和安全管理措施;负责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化系统建设;负责公示合法经营企业名录;负责做好瓶装燃气企业配送车辆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将备案信息转送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依法查处瓶装燃气企业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瓶装燃气零售价格。

  (五)市公安局:负责打击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瓶装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指导瓶装燃气企业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负责依法查处配送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抓好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管理;负责对瓶装燃气车辆运输环节的管控,打击非法运输瓶装燃气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企业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联动切断装置,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瓶装燃气使用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督促餐饮企业与瓶装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八)市应急局:负责依法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巡查和考核内容。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气瓶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查处燃气企业各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负责规范销售市场,对液化石油气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做好瓶装燃气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依法对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抽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瓶装燃气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充装站(储配站)、供应站运营和设施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保证燃气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检测有效;严格按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建立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和用户信息档案;实施固定充装制度及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负责制作和发放用户燃气安全宣传手册;负责用户安全用气入户检查,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充装人员、配送服务人员要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好对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监督供气服务质量;主动做好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

  (十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明确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设置城镇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瓶装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按照中心城区瓶装燃气专项规划数量要求落实瓶装燃气供应站用地选址,优先选择大型国有企业建设供应站,租给瓶装燃气企业有偿使用;定期对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检查,做好气瓶产权置换、实名制登记、用气安全的宣传和信访解释工作,负责做好供应站用地用房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镇燃气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成立相应的城镇燃气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瓶装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把瓶装燃气安全管理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瓶装燃气管控长效机制。瓶装燃气企业要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迅速完善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

  (三)强化部门联动

  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自有产权气瓶置换、规范配送车辆、用户实名制登记等各类安全整治工作,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要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综合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瓶装燃气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系列宣传活动。保障推进瓶装燃气线上订气、信息化监管、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实名制登记等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12319热线、手机客户端、户外大屏、短视频、抖音、宣传手册等方式和手段,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风险隐患,营造全社会支持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责任追究

  对各级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由市城镇燃气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纪委监委建议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推进进度缓慢的瓶装燃气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配合推进的,追究相关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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