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非煤地下矿山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着力抓好《通知》要求落实。各地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因隐蔽致灾因素不清引发的水害、采空区、地压、动火作业等事故教训,认真抓好《通知》各项要求落实。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技术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结合本企业水文地质、采空区分布、火灾因素、地压活动等因素实际,进一步完善普查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调派各专业技术骨干,对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坚持边普查边治理,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到位。普查治理结束后,要在2022年10月20日前形成普查治理报告(格式见《通知》附件)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将普查治理报告附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登记表》中的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
二、着力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地要落实《通知》要求,督促指导非煤地下矿山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着力强化监察执法。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将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纳入非煤矿山解剖式执法检查内容。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敢于动真碰硬,凡发现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未按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不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非煤地下矿山,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将非煤地下矿山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停产停建矿山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完成普查治理工作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
四、着力保障汛期非煤矿山安全。我省已经进入汛期,易发极端天气,各地要强化值班值守、安全调度、明查暗访和动态监管,推进政府尾矿库、地下矿山包保责任落实到位、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非煤矿山企业要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推动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接到暴雨等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严禁安排人员下井,全力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请各地将本通知转发至非煤地下矿山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王梦,1877436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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